[新聞] 屋主應採用傷害致死罪 呂秋遠

作者: lyu0001 (鄉民1號)   2014-10-31 14:15:21
呂秋遠FB http://goo.gl/9NbavP
我來發狠寫個更白話的好了。
除了被封鎖,再也看不到我文章的人外,我問問在心裡很不爽我的人一個問題就好:
「你們到底在這系列的文章中,看到我哪一句話寫,『我覺得屋主不適用正當防衛』,
應該判重刑?」
我的推論很簡單,第一階段,屋主到底適用什麼罪名,我的看法比較接近傷害致死。
因為屋主的行為比較像是傷害,而不是「不適用任何刑法評價的行為」,
就像開車、吃飯等等,如果是傷害,那麼一開始就應該適用傷害罪,只是因為竊賊死亡,
所以變成傷害致死罪。
過失致死的要件,必須是因為刑法不評價的行為,導致死亡的結果。
如果刑法評價這是傷害,然後對方因為這個傷害行為死亡,就是傷害致死,
這樣可以理解嗎?
再來,進入第二階段,才是許多朋友很在意的正當防衛。
這階段會決定屋主能不能傷害致死但不處罰。
很抱歉,這部分我不能判斷,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甚至,因為現場只有兩個活人一個死人,而兩個活人是夫妻,
所以我不能判斷誰講的是真的,畢竟死人已經不能說話。
至於許多許多的「如果」,我看到了,但是這都是我們自己的猜測,
要等檢察官調查事實以後,或許我們才能知道。
總之,面對歹徒入侵家中,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但是要先觸犯刑法的罪名(第一階段),才考量有沒有正當防衛(第二階段)。
全世界採用三階段論的國家,沒有一個國家會認同直接跳正當防衛,這叫做越級打怪。
至於,這件案子裡,屋主到底有沒有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是真男人,還是暴力男?我真的不知道。
不要一直跳針要求我回答我應該怎麼辦,如果是我,小偷已經躲進廁所裡,
我應該會逃跑報警吧!畢竟我手無縛雞之力,沒有這個勇氣與能力跟小偷打架。
我從來就沒有同情竊賊,但是請注意,他曾經是生命,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他意圖殺害誰,準強盜罪,不過也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不致死。
至於其他的「如果」,我只當做是幻想,因為目前真的沒看到證據顯示他想幹嘛。
我隨便舉個「如果」好了,「如果」當時竊賊想殺屋主與孕婦怎麼辦?二屍三命耶!
如果竊賊真的想動手殺人,屋主反擊,因此造成竊賊死亡,當然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
防衛過當,這種「如果」跟現在的事實是一樣的,換句話說,屋主沒死,而竊賊死了,
法院就是要考慮「傷害致死」、「正當防衛」、「有責性」,不可能跳級打怪,
第一階段都不審,就直接跳第二階段的正當防衛。
簡單來說,就是不論竊賊做了什麼,如果竊賊死亡,依法就是得探討竊賊怎麼死的,
屋主有沒有下手過重,竊賊當時有沒有激烈攻擊屋主等等,不可以直接論斷屋主就是正當
防衛,也就是說,有人侵犯自己,所以自己就可以打死(打傷)對方,這樣的說法太武斷
,因為這樣會變成「以暴制暴」的社會,不會是法律所容許的。
好的,我已經充分表達我的看法,再跳針繼續說我沒人性,只是冷血的法匠,
我也沒辦法了,就不要看我這種低劣的文筆,我們就此分手吧!
作者: obov (來噓蒼真)   2013-10-31 14:15:00
五樓射精致死
作者: twod758 (IamCatミ'_'ミ)   2014-10-31 14:17:00
冒險蓋 o'_'o
作者: ddt73930 (酋小宇)   2014-10-31 14:17:00
在鄉民的邏輯裡 不把竊賊殺死就是2屍3命 這是肯定的!!
作者: obov (來噓蒼真)   2014-10-31 14:17:00
蓋三小喇幹蓋
作者: barkingdog (創世截顱南宮毅)   2014-10-31 14:17:00
最可怕的是這些人也都能投票
作者: waiting0801 (動感光波逼逼逼)   2014-10-31 14:18:00
還蠻想笑的 標準的不是在自己身上都很輕鬆
作者: lspci (awk sed echo)   2014-10-31 14:18:00
大律師可以不要一直cosplay法官嗎? 怎麼判是法官的事
作者: eu3 (^^)   2014-10-31 14:18:00
都是廢話 阻卻違法本來就是第二階段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4-10-31 14:18:00
四樓差點自婊咧
作者: eu3 (^^)   2014-10-31 14:19:00
台灣法律人最悲哀的就是愛勞口 一堆屁話
作者: pplilian (小奎好可愛我快爬牆了)   2014-10-31 14:20:00
到底為何要ㄧ直轉他的文啦
作者: kiergh (小香)   2014-10-31 14:20:00
他到底多想紅
作者: neilisme (亞雷斯)   2014-10-31 14:20:00
這垃圾怎麼一堆的廢話阿
作者: enjoyyou (漫步人間)   2014-10-31 14:21:00
如果 如果 怎麼不如果他不去偷東西 如果他被發現快點滾
作者: byon1009 (允衡)   2014-10-31 14:21:00
證據不足的話當然怎麼說都只是空談假設 這篇也是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1 14:22:00
超無聊的標準解題法 人的直覺反應不是這樣解的
作者: waiting0801 (動感光波逼逼逼)   2014-10-31 14:22:00
因為文字遊戲就是很喜歡用『如果』 假設 或許 可能XD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22:00
問題一堆自我感覺自我解釋正當防衛 還認為防衛過當台灣獨創
作者: YCL13 (靜默)   2014-10-31 14:23:00
酸民看不懂啦,酸民會覺得警察傳喚作筆錄就是司法迫害啦!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23:00
一堆人都完全不考慮會有情緒性報復的可能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31 14:24:00
現在就是要全民公審啊 這律師還搞不清楚狀況
作者: ufo15526368   2014-10-31 14:25:00
法律人就是愛切開來討論 不意外
作者: cielo1318 (西雅圖萬歲)   2014-10-31 14:25:00
其實你不要對這案件發表意見就好了...自己腦羞有點難看
作者: tot9221 (江城子)   2014-10-31 14:25:00
他講得很重要,悲哀的是現今義務教育並沒有教法律概念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1 14:26:00
情緒性報復 我還義奮殺人咧 為啥不用義奮殺人解因為用義奮殺人解沒有分數 台灣也沒幾個判例可以找 啾咪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27:00
事實就是如果把屋主小偷情境背景改變 一堆邏輯瞬間轉彎反認為屋主防衛過當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1 14:29:00
沒有如果阿 個案本來就個案判定 但是台灣判決對正當防衛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29:00
完全排除小偷無法反抗 還邊掐邊說"敢偷你北東西 幹" 是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4-10-31 14:29:00
用國家暴力對待一個防衛者就不叫以暴制暴嗎?
作者: tot9221 (江城子)   2014-10-31 14:29:00
如果旁邊沒孕婦,情況也差很多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10-31 14:30:00
這很中肯 但顏色不對 會被噓暴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1 14:30:00
要求超過一般民眾認知 這算啥小
作者: id2007 (無尾熊)   2014-10-31 14:30:00
他沒有幫歹徒點穴真是有失武德
作者: tot9221 (江城子)   2014-10-31 14:30:00
國家沒有負責任教育民眾法律概念阿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32:00
事實就是現在改成屋主單身一個人住有前科 小偷為了妻小逼
作者: id2007 (無尾熊)   2014-10-31 14:32:00
人權團體:你就練成金鐘罩讓他一直打,打到累了他就不會打了
作者: tot9221 (江城子)   2014-10-31 14:33:00
法律人在小圈子裡研究得不亦樂乎,然後民眾看得霧煞煞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33:00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1 14:33:00
這樣還叫同一件事喔 真是了不起 動機背景都給你換過了
作者: RangerWang (油蝦王)   2014-10-31 14:33:00
這篇講得很實際啊 鄉民酸點在哪?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34:00
同一件事雙方背景不同 邏輯就不同 這就是台灣人理盲爛情
作者: FlashGet (泰迪大叔)   2014-10-31 14:34:00
他講的有不對嗎 大家為甚麼要噓 @@?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1 14:34:00
背景不同邏輯就不同正是法律人判斷罪責定刑責的標準阿
作者: tot9221 (江城子)   2014-10-31 14:35:00
這篇是在代替無能的教育體制解說法律概念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1 14:35:00
不然為啥高學歷初犯大多都說有改過可能 中輟生該死呢
作者: RangerWang (油蝦王)   2014-10-31 14:35:00
程序上就是要先找出刑法上適用的條例,再看正當防衛能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35:00
原來正當防衛看背景喔 有錢人有雲腹城立 沒錢就不成立
作者: jab (Jab 滉)   2014-10-31 14:36:00
請教越級打怪的英文在全世界叫做什麼??
作者: ef9527 (奶油狼)   2014-10-31 14:36:00
之前不是有個火車車禍,說車掌屍體有部份不在駕駛座上,
作者: RangerWang (油蝦王)   2014-10-31 14:36:00
不能阻卻違法。他根本就沒講屋主有沒有罪好嗎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4:37:00
以後單身一人住就算防衛過當。真不錯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10-31 14:37:00
後續就是法院判非冒險犯難 但銓敘部從接受法院後來改成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1 14:38:00
耶 剛好就有孕婦怎麼樣 可以再花兩段寫緊急避難喔~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10-31 14:38:00
(莫名原因)冒險犯難
作者: ivan0928 (夜思)   2014-10-31 14:38:00
法律人的思維好棒棒
作者: walter0914 (反反果迷)   2014-10-31 14:39:00
法律不能鄉愿
作者: FlashGet (泰迪大叔)   2014-10-31 14:41:00
法律真的不能隨之起舞
作者: eu3 (^^)   2014-10-31 14:42:00
沒有不對 只不過是廢話台灣法律人最屌就是把國小就能看懂的文章 寫成外星用語
作者: FlashGet (泰迪大叔)   2014-10-31 14:44:00
理性一點 ~_~
作者: walter0914 (反反果迷)   2014-10-31 14:45:00
這篇很白話了吧
作者: kingyes (小寶)   2014-10-31 15:08:00
講的很清楚 確實真實情況如何 無人知曉 等待檢察官和法官的判斷吧
作者: barlin (barlinckamc)   2014-10-31 15:21:00
這篇我覺得OK 前篇那太陽花的例子真的很跳TONE
作者: tony0501 (tony)   2014-10-31 15:28:00
看到義憤殺人笑了
作者: Shxt (Shxt)   2014-10-31 15:31:00
個人認為他遇到跟自己想法對立時,就會說惡法該!@#$但是對自己沒痛癢或站在同一面時,講法律又言之鑿鑿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4-10-31 15:33:00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5:53:00
這次事件跟是否自利無關 是被智障媒體誘導 未審先判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 多少人看到""孕婦""""兩屍三命""就高潮講法理無視 用例子持續跳針
作者: elle ( )   2014-10-31 15:57:00
小偷罪不至死 但屋主只是不逃跑 盡力阻止卻發生意外而已實在很難把屋主想成 他見機不可失 剛好有小偷再廁所讓他殺掉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31 16:17:00
明明八卦版是最知道智智障媒體 還不是看到關鍵字一堆高潮還不是一樣被洗腦洗得爽
作者: Shxt (Shxt)   2014-10-31 16:22:00
這是用常理判斷都可能發生的事情 不一定是被誤導吧
作者: behigher (比海爾)   2014-10-31 17:29:00
他說的很中立看不出有哪裡值得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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