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應該要找人埋伏在呂秋遠家,並且偷襲他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31 19:57:32
※ 引述《id2007 (無尾熊)》之銘言:
: 我也看完了,重點就下面這一句
: 總之,面對歹徒入侵家中,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 但是要先觸犯刑法的罪名(第一階段),才考量有沒有正當防衛(第二階段)。
: (這法律很奇怪,為什麼不是正當防衛是第一階段?)
: 廢話!每個人都可以拿自己的背景講的頭頭是道
: 1. 律師:法律上就是這麼解釋,你們自己看不懂,沒唸書、反智
: 2. 基督教:你們中間哪個人沒有罪的,可以用石頭丟他
: 3. 佛教:中土難生,人身難求,我佛慈悲,施主你何苦下手太重
: 4. 心理學家:有4%的人毫無良知(那該怎麼辦,大律師們!!?)
: 5. 被盜帳號:電腦專家表示國人缺乏資安觀念,密碼取那麼簡單怪我摟
: 6. 吃到餿水油:食品專家表示國人缺乏食安觀念,你看夏天乳牛產量比冬天少一半,那個很多
看完呂律師幾篇文章,老實說以學理來說的確沒有什麼不對。
但學理跟人民法律感情不符也是常有的事情。
這個案子我們先不談這些,
從實際處理的方面去談說不定會讓不常接觸法律的人較好理解。
首先,一個案子出了人命,警察的部份我們就先跳過了,影響不大。
案子到了地檢署,就交由檢方偵查。
勘驗現場~ 蒐集、保全證據、被告或證人的筆錄等等。
偵查終結之後檢方會依所得的證據做出判斷,是否有達到起訴的條件?
老實說,這裡就是承辦檢察官自己的判斷了。
如果偵查出的結果檢察官直接認定是正當防衛,根本可以直接不起訴。
決定不起訴之後,還有再議的問題.....
若是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表示檢察官認為本案論過失致死罪為已足。
過失的行為也是要經由判斷後才得出的。
老實說這裡我不太懂呂律師文中那句"過失在刑法裡是不評價的行為"意思何在.....
決定起訴後,案子將進入法院審理。
要注意檢察官起訴的是一個犯罪事實,雖然會附上起訴法條。
但並無拘束法院的效果。
簡單說,法院審理之後如果不認同檢方起訴的法條,
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並下判決的。
也就是說,檢方用什麼法條起訴其實不是重點所在,
重點是客觀證據到底能證明到什麼程度。
所以呂律師這邊或許沒說錯,但實際上並沒有實益。
用傷害致死罪起訴也好,用過失致死罪起訴也好。
最後都是偵查所得的證據做為審判的根據。
那法院審理的重點在哪?
行為人在行為當時,主觀想法到底是什麼?
如果我是被告我一定會說,
"因為他闖進我家,我只是想制伏他,保護家人。沒有要傷害他的意思。"
這裡就是判斷到底是過失致死或傷害致死甚至故意殺人的關鍵。
當然除了神以外,沒有人知道被告當時真正的想法。
所以必須藉由外在客觀的證據去證明或推翻。
這也就是呂律師文中所謂"第一階段"的意思。
經過法院調查證據,交互詰問後,會形成心證。
接下來就探討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當然這也是要由客觀證據去判斷。
最後則是綜合判斷本案究竟該如何判決。
法院所做的事情就是認定事實,適用法條。
實務上一般很難去將三階層理論分開檢視。通常必須綜合判斷。
因為主觀想法須藉由客觀證據。
這也是為什麼判決書上寫的是"得心證之理由",
而不是像考試一樣照本宣科的寫三階層理論。
至於法院最後會如何判?
究竟是傷害致死或是過失致死甚至故意殺人? 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前者牽涉到被告行為時的主觀認知,
後者是事後綜合各種因素下去衡量。
前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證據不足則罪疑唯利被告。
後者還須考量到法院的價值判斷。
刑法雖然嚴謹,但太多東西涉及價值判斷了。
每個人的價值判斷標準都不一樣。
這不是單純是非對錯的問題。
而置身事外的我們,在事實不明確、狀況不了解的情形下,
又有什麼權利去未審先判呢?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10-31 19:59:00
叭叭叭 法律人的傲慢
作者: DUKEYANG (迴嘉)   2014-10-31 20:04:00
一切未知 兩邊都先以無罪推定原則
作者: ufo15526368   2014-10-31 20:04:00
交叉詰問
作者: RealWill (咕)   2014-10-31 20:22:00
台灣人就是喜歡以情緒為出發點 當觀點不同時就爆發了呂秋遠只是闡述在法律上的一個過程罷了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0-31 20:37:00
這篇寫得很好, 不懂一堆法律人為何在那死腦筋搞三階論當是在解補習班習題? 沒有人可以未審先判, 包含說檢察官似乎放水的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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