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卦
這次公文洩密事件,有加上機密跟沒加上機密的差別在哪邊?
有用公文發送跟沒用公文發送,用傳真機及電話通知,有差嗎?
假如都沒通知,一切隱密,中央與地方的大批人員到達屏東油廠,準備清查了
油廠人員雙手一攤,抱歉我們不知道你們要來稽查,確實的單據資料都在台北總公司
請等我們一天調閱.......
然後媒體報導:屏東縣政府(或衛福部)搞烏龍
大批人員白跑一趟,油廠已得知中央及地方將會來稽查,已將大批證據銷毀
balabalabal............
所以到底該不該通知廠商?
有掛嗎?
其實我希望大家冷靜想看看,切勿導果為因,我個人真的跟柯P一樣也覺得怪怪的
到底該怎樣的作法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