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屋主應採用傷害致死罪 呂秋遠

作者: c6643 (Leliana)   2014-10-31 23:16:00
※ 引述《lyu0001 (鄉民1號)》之銘言:
: 呂秋遠FB http://goo.gl/9NbavP
: 我來發狠寫個更白話的好了。
: 除了被封鎖,再也看不到我文章的人外,我問問在心裡很不爽我的人一個問題就好:
: 「你們到底在這系列的文章中,看到我哪一句話寫,『我覺得屋主不適用正當防衛』,
: 應該判重刑?」
: 我的推論很簡單,第一階段,屋主到底適用什麼罪名,我的看法比較接近傷害致死。
: 因為屋主的行為比較像是傷害,而不是「不適用任何刑法評價的行為」,
: 就像開車、吃飯等等,如果是傷害,那麼一開始就應該適用傷害罪,只是因為竊賊死亡,
: 所以變成傷害致死罪。
: 過失致死的要件,必須是因為刑法不評價的行為,導致死亡的結果。
: 如果刑法評價這是傷害,然後對方因為這個傷害行為死亡,就是傷害致死,
: 這樣可以理解嗎?
: 再來,進入第二階段,才是許多朋友很在意的正當防衛。
: 這階段會決定屋主能不能傷害致死但不處罰。
: 很抱歉,這部分我不能判斷,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 甚至,因為現場只有兩個活人一個死人,而兩個活人是夫妻,
: 所以我不能判斷誰講的是真的,畢竟死人已經不能說話。
: 至於許多許多的「如果」,我看到了,但是這都是我們自己的猜測,
: 要等檢察官調查事實以後,或許我們才能知道。
: 總之,面對歹徒入侵家中,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 但是要先觸犯刑法的罪名(第一階段),才考量有沒有正當防衛(第二階段)。
: 全世界採用三階段論的國家,沒有一個國家會認同直接跳正當防衛,這叫做越級打怪。
: 至於,這件案子裡,屋主到底有沒有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 是真男人,還是暴力男?我真的不知道。
: 不要一直跳針要求我回答我應該怎麼辦,如果是我,小偷已經躲進廁所裡,
: 我應該會逃跑報警吧!畢竟我手無縛雞之力,沒有這個勇氣與能力跟小偷打架。
: 我從來就沒有同情竊賊,但是請注意,他曾經是生命,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 他意圖殺害誰,準強盜罪,不過也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不致死。
: 至於其他的「如果」,我只當做是幻想,因為目前真的沒看到證據顯示他想幹嘛。
: 我隨便舉個「如果」好了,「如果」當時竊賊想殺屋主與孕婦怎麼辦?二屍三命耶!
: 如果竊賊真的想動手殺人,屋主反擊,因此造成竊賊死亡,當然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
: 防衛過當,這種「如果」跟現在的事實是一樣的,換句話說,屋主沒死,而竊賊死了,
: 法院就是要考慮「傷害致死」、「正當防衛」、「有責性」,不可能跳級打怪,
: 第一階段都不審,就直接跳第二階段的正當防衛。
: 簡單來說,就是不論竊賊做了什麼,如果竊賊死亡,依法就是得探討竊賊怎麼死的,
: 屋主有沒有下手過重,竊賊當時有沒有激烈攻擊屋主等等,不可以直接論斷屋主就是正當
: 防衛,也就是說,有人侵犯自己,所以自己就可以打死(打傷)對方,這樣的說法太武斷
: ,因為這樣會變成「以暴制暴」的社會,不會是法律所容許的。
: 好的,我已經充分表達我的看法,再跳針繼續說我沒人性,只是冷血的法匠,
: 我也沒辦法了,就不要看我這種低劣的文筆,我們就此分手吧!
: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4-10-31 23:17:00
沒什麼糗大了,法律見解有差異很正常吧,不然怎麼攻防
作者: taso5566 (幾度風雨)   2014-10-31 23:18:00
就像開車撞死闖紅燈的人,也是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18:00
蔡講的是對的
作者: taso5566 (幾度風雨)   2014-10-31 23:19:00
所以通常都是判無罪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19:00
先論本罪才會有加重結果不然本罪如果又未遂不就變成傷害致死未遂這種神經病的寫法嗎
作者: simon0131 (simon)   2014-10-31 23:22:00
癥結點在於你認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蔡認為是正當呂認為還有得瞧 就這樣而已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4-10-31 23:23:00
理論上法庭上就是這樣辯論 看最後法官認同誰誰就贏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4-10-31 23:23:00
呂直接跳到傷害致死就有問題 講一堆都是廢話
作者: lave2002 (無相 b)   2014-10-31 23:24:00
本罪有無成立 當然要看審理結果 檢察官起訴什麼罪部重要
作者: kaiba541 (月は出ているか?)   2014-10-31 23:25:00
兩邊都有問題,但呂的問題比較大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25:00
呂根本上的問題是把屋主行為拆成很多階段 你拆的越細當然時點上就越不利主張正當防衛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10-31 23:26:00
根本在批呂連大一刑法都不及格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27:00
以他的判斷,竊賊躲進廁所=侵害結束 但問題有這麼簡單嗎
作者: lave2002 (無相 b)   2014-10-31 23:27:00
都還沒審理 嘴這些沒意義!
作者: eu3 (^^)   2014-10-31 23:29:00
躲進廁所等於侵害結束 ……他小偷就是畜生啦 幹 獐頭鼠目 只有女生一定被姦殺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31:00
就算他躲進廁所也還有現行犯可依法逮捕 這點蔡有考慮到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4-10-31 23:31:00
檢察官起訴什麼罪很重要 弄錯法條 就是無罪釋放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32:00
我本來還沒想到這件事
作者: af912653   2014-10-31 23:36:00
身為法律系學生 上到一課了
作者: puppyvivi (打哈欠)   2014-10-31 23:46:00
哪有甚麼糗大了,法律本來就會很多派系很多知名學者的看法都不同,沒有一定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4-10-31 23:47:00
有沒有完整版啊? 呂蔡兩人各自文章的時間序列的完整版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53:00
這不是法律見解的問題 是有人解題邏輯錯誤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4-10-31 23:54:00
呂秋遠的垃圾文不能回應了 然後反他的人的文是不是都被他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54:00
會犯這種錯誤通常是先有結論才開始解題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1 23:56:00
你驟論他是傷害致死 那表示認定傷害既遂+加重結果通通成就了那怎麼又能反過頭來說"是否成立正當防衛還有討論空間"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0-31 23:58:00
推~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1-01 00:03:00
構成要件只討論傷害??之後論違法性
作者: neverlight ((╴︵╴).z.Z)   2014-11-01 00:04:00
蔡比較像寫考卷較完整 但是呂這樣操作在遇到比較混的法官會贏 策略方向不同
作者: fox999 (fox)   2014-11-01 00:05:00
這位律師的閱讀能力有困難嗎 呂明明就是在討論TB 他直接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1-01 00:05:00
不是把加重結果全部放入TB討論 再論違法
作者: neverlight ((╴︵╴).z.Z)   2014-11-01 00:06:00
呂直接認定海陸行為是過失啊 這就是主張話術法官都是先射箭再畫靶 只要你讓法官用你的靶就行了
作者: ivan0928 (夜思)   2014-11-01 00:09:00
法律人的思維好棒棒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1-01 00:10:00
所以難怪法律人被罵阿 因為射箭畫靶是假理性 但是真理性第一你考試肯定寫不完 第二審判時會被法官罵浪費時間
作者: adware (最近常被閃的小阿姨)   2014-11-01 00:12:00
如果只有一方見解對,我想法律系和要考公職的考生就不用頭大在什麼甲說乙說丙說的法律見解了
作者: fox999 (fox)   2014-11-01 00:13:00
結果加重犯是現有基本“行為”也不是什麼基本罪…都還在TB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1-01 00:13:00
就說這不是針對法律事實的見解問題 是解題的邏輯問題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4-11-01 00:15:00
呂只是對於有沒有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持保留見解
作者: fox999 (fox)   2014-11-01 00:16:00
呂的主張很簡單 在兩個互相扭打的時候至少就有傷害對方的未必故意了 剩下都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問題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4-11-01 00:16:00
所以論了傷害致死 蔡則認為可以正當防衛 所以不會傷害罪所以也不會傷害致死 其實蔡閱讀問題比較大
作者: keymaker   2014-11-01 00:18:00
蔡的論點比較有問題吧,先討論第二階再來說第ㄧ階有問題高下立判,怎樣都不可能是過失致死,警方也蠻搞笑的。
作者: fox999 (fox)   2014-11-01 00:24:00
所以才說檢方很“仁慈” 用較輕的罪來敷衍愚論 等法官變更法條 砲火目標就轉移了www
作者: rockheart (優しい風 )   2014-11-01 00:31:00
呂秋遠可直接公開為小偷辯護,證明他的立場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4-11-01 00:48:00
人家再說構成要件該當了那到底能不能阻卻違法 這位直跳結論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0:56:00
這篇抓呂語病而已 有念過書的法律系學生都知道呂的意思是指要先符合刑法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在討論有無正當防衛當然有正當防衛就會在二階排除違法 傷害罪就不會成立如果兩個人的爭執看不懂還以為是甲乙說 也難怪考不上呂是因為太多沒法學素養的刻意不講 專有名詞才不精確
作者: keymaker   2014-11-01 01:00:00
怎麽說沒有符合?! 是客觀構成要件不符合,還是主觀構成要件不符合? 願聞其詳。不管如何,用過失致死真的蠻扯的。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1:03:00
在補充一下 就算用二階論來解 呂的意思就是符合傷害罪的正面構成要件 反面構成要件則他不確定有沒有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1-01 01:07:00
回樓上,呂有說他認為是傷害致死,既然是傷害致死,代表已成立傷害罪(無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之後又說也有可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1:09:00
就說呂沒講精確 我看他文的意思就是講給不懂法律的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1-01 01:10:00
能成立正當防衛, 這似乎自相矛盾, 若能成立正當防衛, 傷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1:10:00
他沒有把傷害跟過失先拆開 又把傷害致死罪構成要件直接用傷害罪來表達 因為這裡面太多專有名詞了 別人看不懂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1-01 01:11:00
害罪就不會成立, 更不會有傷害致死問題。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1:11:00
下面我是要說傷害致死罪 漏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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