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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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保密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員工對於本局任何文書,除有法令允許公開者外,
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程序法及檔案法之相關規定,不得洩漏。
(二)對於行政院衛生署各項政策性公文,應在整體施政考量下,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
(三)公文之核判、會簽、會稿、調卷時,不得假手本局以外之人員。
(四)本局尚未發出之公文(內部簽、稿)及各種衛生稽查或衛生檢驗報告等,應視為本局
內部機密文書,非經長官批准,不得將其批示內容及過程,影印交付及告知他人。
(五)下班或臨時離開辨公室時,應將公文放置於辨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七)各單位就其主管事務性業務發表新聞時,應指定專人統一辦理。有關政策事項,須事
先簽報局長核定,由本局發言人副局長統一辦理;未經核定,不得對外發表。
(八)涉及敏感性衛生施政或相關時事報導,承辦人應注意公文用語,避免受到媒體錯誤報
導而影響整體公務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