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子我記得很清楚
如果他是不小心刺一刀或割到,你要說沒殺人犯意還說得過去
可是他是連刺三刀耶
分別是胸 腹 大腿鼠蹊....距離這麼遠
胸部傷口深可見骨、腹部傷口傷及內臟、大腿動脈斷裂
刺一刀還不停手,這樣還沒殺人犯意??
當初報紙還說:
動手傷人的孟繁原本還不知悔改,人在警局仍忙上臉書與女友人調情
現在鬧出人命,涉嫌的罪名可能被改成殺人罪,等待著孟繁的將是死
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科 結果法官判決出來,重判8年4個月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咧??)
這些紙上法官整天只會坐在那裏檢討被害人
誤殺小偷就說你可以按他手就好
兇手刺死人,法官就又心電感應到兇手沒有殺人犯意
科 刀刀深可見骨 傷及內臟 割斷血管....都是不小心的喔
法官萬歲
※ 引述《wade6510 (真情不必多說)》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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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2014.11.1
: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東南科技大學去年11月發生校園兇殺案,大一
: 新生19歲孟繁因走路被撞到肩膀,與學長發生口角鬥毆,進而抽出皮帶刀,狠殺勸架的吳
: 姓大二學長3刀,吳肚破腸流送醫不治,台北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台北地院昨宣判,認
: 定孟繁沒有殺人犯意,變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傷害罪,判8年4月徒刑。可上訴。
: 5.備註:
: 原來殺勸架的人不算有殺人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