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qqqa (沒有暱稱)》之銘言:
: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41103/20141103658084.html
: 男子性侵國中女生 判1年4月
: 中央社-2014年11月03日 下午14:30
: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3日電)一名男子在臉書認識國中女學生,透過通訊軟體邀約對
: 方見面,在車上性侵得逞。彰化地院今天判處徒刑1年4個月。
: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判決書,今年3月,這名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國中女學生,利用通
: 訊軟體約對方出來;男子以為女學生年滿14歲,親吻女學生、性侵女學生得逞。
: 女學生的同學事後向警方報案,檢警介入偵辦;男子辯稱,當天是第一次和女學生見面,
: 只知道她是國中生,但分不出來是否未滿14歲,而且他沒有強迫女學生,女學生是自願的
: 。不過,女學生表示,被性侵的過程中,她有掙扎和扯抗,但對方力氣很大,她推不開。
: 地院法官認為,被告為逞其性慾,沒有考慮到被害人年少不更事,對性仍屬懵懂,被告對
: 女學生的猥褻及性侵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都有不良影響,且被告犯後仍未
: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http://ppt.cc/c-c5
請問一下 根據法規 強制性侵 刑期在3~10年
對未滿14歲性侵 刑期7年以上 男子應該已成年 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判一年四個月 是因為和解嗎? 所以台灣的司法依據是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http://ppt.cc/brlo 減刑依據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但七年減一半似乎不是一年四個月 法官的數學老師常請假?
還是法官認定女生外表成熟 被認為超過14歲合理 所以不適用 對未滿14歲的性侵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