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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幼子意願 法官將監護權判給父親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2014.11.03 09:21 am
林姓男子於2006年1月與呂姓妻子結婚,後來林認為呂女與男網友有曖昧關係、又時
常離家,今年7月向新北地院訴請離婚成立;但兩人對8歲與3歲的幼兒均有爭取監護
權的強烈意願,互相提起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之訴,法官今天判決應由林姓男子單
獨擔任二子的監護人。
林姓男子主張呂女婚後沉迷網路,拋下幼子離家去見男網友,他是二個孩子的主要照
顧者,經濟狀況穩定,孩子對祖父母也比較熟悉;呂女否認指控,主張「幼兒宜從
母」,且前夫家人有抽菸習慣,影響孩子健康,她與父母有能力與意願照顧小孩,而
林多次阻撓她將小孩帶回家照顧。
法官審酌兩名幼子過去生活一向由父親及祖父母擔任主要照顧人,孩子與其家人已形
成緊密的依附關係,且8歲長子向社工明確表達對母親的負面印象,不願意由母親照
顧,想跟父親生活在一起;認為由父親單獨擔任監護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律師李德正指出,法院所謂「子女最佳利益」判斷,包括所謂「幼年從母原則」、
「共同監護原則」、「最小傷害標準」、「主要照顧者標準」、「最接近不變之原
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尊重子女意願」;本案比較各項原則,加上子女表
達明確意願,讓法官排除「幼兒從母」,將監護權判給父親。
【2014/11/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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