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蔡正元公布柯P顧問團名單 柯文哲陣營:遭

作者: jimihsu (j3小)   2014-11-05 00:17:52
※ 引述《On1y (Hegemony)》之銘言:
: ※ 引述《applp741 (土著)》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風傳媒
: : 2.標題:
: : 蔡正元公布柯P顧問團名單 柯文哲陣營:遭竊聽
奇也怪哉,法律沒有規定的事不做,怎麼做法律規定不行的事呢?
利用電信器材監聽他人通信,究竟要成立那些犯罪?歸納這些新聞報導,
可能觸及三種法律,第一是違反電信法的犯罪: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所提到的電信法第六條第一項,則是這樣規定的: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
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所保護的就是通信祕密。
電信用戶所使用的手機,雖然都是用戶自己所購備,要與其他用戶通信時,
必需插入向電信事業單位申請門號時所發給的SIM卡,透過SIM卡才能經由
電信事業單位的設施,與遠端用戶通信。所以手機雖然是自己的,不論在
手機上裝入竊聽軟體,或者使用手機以及有線的通常電話,以其他不當手
法取得竊聽資料,都是利用電信事業的設備,侵犯他人通信的秘密,這種
行為都要成立這一項法條所規定的犯罪。犯這罪依同條第三項的規定,須
「告訴乃論」。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的。
第二是涉及刑法的犯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又於
九十四年間修正的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
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
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利用手機竊聽他人非公開的談話,
應該與這法條的第一款所定的犯罪要作相當。而這罪有關竊聽部分的要
件,又與電信法所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屬於法條競合的的關係,電信法
是特別法,所定刑度又重於刑法,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三 是否涉及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的問題,
這法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手機違法監聽,也發生法條競合問題,
要適用較重的電信法處斷。使用非利用電信設備的違法監聽,才能
依這罪處斷!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6月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
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

作者: panzer1224 (panzer1224)   2014-11-05 00:18:00
法律是三小?遇到黨証自動轉彎啦
作者: rabbit83035 (遠野妖怪前綫)   2014-11-05 00:18:00
最後也找不到是誰啦
作者: bugmens (2013新年快樂)   2014-11-05 00:18:00
37元:名單是我在路上撿到的
作者: pchunter (po)   2014-11-05 00:20:00
連:其實我們跟祭止兀不熟 (切割~~)
作者: windersword (鄉民是群眾暴力的代名詞)   2014-11-05 00:20:00
法院遇到黨證就自動轉彎啦 搬出法條來是有用喔
作者: sars7125889 (sars7125889)   2014-11-05 00:21:00
放羊寧違憲都沒事了 你這些有比憲法還大?
作者: thebestone (最佳代言人)   2014-11-05 00:25:00
通訊保障監察法=>通監法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4-11-05 00:40:00
黨証自動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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