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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問連勝文!
連勝文,作為一個企業界的名家,你知道「營業秘密法」第10條嗎?
第10條這樣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今天,蔡正元取得對手的選戰機密,事後除「使用」來拔樁(拜訪丁渝洲)之外,還公
然「洩漏、流傳」他人之機密,這些行為,都是商場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十條的行為
。
你在自己的選戰中敢這樣做,如何相信你在商業上會遵守「營業秘密法」?你選舉可以
背叛政治道德,商場上你會信守商業道德嗎?誰會相信?
商業上,蔡正元這種行為是重罪,該法第13-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
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
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之。」
你今天不但不敢和蔡正元的行為切割,還讓他去拜訪丁渝洲,公然「使用」營業機密!
一犯再犯,挑釁社會的道德防線!你是無知?無能?還是你根本就是壞蛋?
豪門官宦之後參選,拿對手的機密資料來洩露、流傳、使用,選舉選成「邪惡的總合」
,好墮落!
還是請回答我的問題:
1、你在商場上,有遵守「營業秘密法」嗎?
2、以你對「營業秘密法」的瞭解來比照,你認為蔡正元的行為正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