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當門神 採級距開罰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8000429-260102
食安連環爆引發民怨,「誰是頂新門神?」成為選舉攻防話題。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若公務員或公務員家人未利益迴避,觸犯「門神條款」,
將依照交易金額分級距開罰,交易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最高可處1倍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公務員設有利益迴避規定,外界俗稱「門神條款」。公職
人員與公務員的家人、配偶,不得與公務員所服務的機關或受監督的機關,有買賣、租賃
、承攬等行為,違者將裁處原交易金額的1至3倍罰鍰。
最知名的案例就是,馬英九總統大姐馬以南,在馬擔任台北市長時,出任中化製藥公司副
總,而中化又銷售藥品給台北市聯合醫院,遭認定違反「門神條款」,裁罰1億4000多萬
元。大法官釋憲後認定門神條款合憲,但罰鍰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
立法院配合修正,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違反門神條款者,將依
照交易金額分級距開罰。條文指出,交易金額未達10萬元,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交
易金額10至100萬元,處6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100萬元至1000萬元,處60
萬至500萬元罰鍰;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處600萬元以上、交易金額1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