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有男友卻去同棟男房間陪睡 遭指姦提告性侵敗訴
花蓮莊姓男大生2013年12月8日凌晨睡不著,與住在同棟的女大生用Line聊天,並邀她進
入自己房間,並在1時41分、早上7時至8時30分兩個時間點,分別對她撫胸、以手指插入
下體,但在要脫其衣服、更進一步時遭遇頑強抵抗,事後挨告性侵。法官審理認為,莊男
主觀上無強制性交犯意,4日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原告向檢警控訴,「我與被告用Line聊天,後來被告拜託我下去陪他,我就
下去陪他,我們坐在床上聊天,他要求我讓他抱著睡覺,我就答應他抱著睡覺,後來他抱
著我時候說『妳不怕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嗎?』我沒有回答,他就直接伸左手進去我衣
服裡面摸我的胸部,並用右手中指插入我陰道內,大概持續5 分鐘左右,我就開始反抗說
不要,並且翻身試著不讓他摸,我跟他說如果真的做這件事,之後我們要如何面對各自的
男女朋友,他說只要我們不說就不會知道,又拉我的右手伸進他的內褲裡面摸他的生殖器
,大概摸了一分鐘後,他開始試著想把我衣服脫掉,我用雙手拉住不讓他脫,並一直說不
要,他後來停止把手都縮回去,過程中他有用他的身體壓住我的身體並且把我手抓著,還
有手抓傷我的後頸。」
原告還證稱,「7 時許,我就醒來,也有意識被告下床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他發現我醒
了,就把他的左手伸進我衣服裡摸我胸部,右手中指插入我陰道裡面大概持續5 到10分鐘
,這個過程中我有說不要,也有翻身反抗,他又試圖想把我衣服脫掉,但我拉住衣服一直
說不要,大概拉扯到8 點半左右,他就停止動作躺在床上睡著了,我看他睡著就用LINE向
我男友求救。」
男大生所屬學校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認為,莊男因誤解女方肢體反應,因此做出符合法
律規定要件的性侵害行為,但應以「過失」而非「故意」論定,因為莊男縱有與女方發生
親密關係之意圖,且一開始亦有未經她同意之逾矩行為,但被告於接受訪談時有「再下去
我覺得她會受傷,就算了」的表述,同時女方身體並無明顯瘀傷、挫傷,驗傷報告所載的
頸處傷痕亦無法證明係莊男行為造成,依當時情境,整棟住處並無他人,被告佔有氣力上
的絕對優勢,絕不可能因感受些許抗拒之意就停止後續意圖,足證被告並無性侵犯意。花
蓮地方法院採取這樣的看法,判決莊男無罪。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108/423533.htm#ixzz3IU54CtqZ
這判決書是在寫A書嗎?看得我都INI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