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考鐵路員跑步差3秒 法庭看影帶實測
3.完整新聞內文:
陳姓男子報考鐵路員,在一千二百公尺跑步測驗慢了三秒慘遭淘汰。他提行政訴訟主張,
試務人員碼錶不準,他自備的手錶型碼錶顯示速度比標準快十二秒,他應該被錄取。法官
當庭勘驗測驗錄影並按碼錶計時,陳確實慢了三秒,昨天判他敗訴。
陳姓男子二○一二年報考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的機械工程類,筆試過關後於九月考體能
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步;男生標準是五分五十秒跑到終點才算合格,他五分五十三秒跑完
,比標準慢三秒而落榜。
陳提告請求考選部作成體能測驗合格、補行錄取之處分,他主張跑步測驗時他以手錶型碼
錶計時,抵達終點看了兩次都是五分卅八秒;抵達終點時因慣性作用跑出操場,被試務人
員拉回操場內和其他受測者一起做緩和呼吸運動,當時他再次看錶是六分整,按停在六分
零一秒。他說,如果他五分五十三秒跑完全程,不可能在八秒內發生那麼多事。
台北高等行法院審理發現,體能測驗現場有十四部攝影機,其中三部拍到跑步全程畫面,
法官當庭勘驗三台攝影機的錄影畫面,同時以陳的兩支手機、考選部兩支馬錶同步計時,
結果除了陳的一支手機曾一度顯示五分五十二秒外,其他碼錶均顯示五分五十三秒,因此
判決陳敗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52315.shtml
5.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