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臺南市一邊一國連線 要求馬政府立即釋

作者: victor3099 (victor3099)   2014-11-11 04:17:49
※ 引述《cxzdsa (cxzdsa)》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Nownews
: 2.完整新聞標題:
: 臺南市一邊一國連線 要求馬政府立即釋放阿扁
: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 臺南市一邊一國連線成員16人,10日與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在市議會召開記者會,公開要
: 求馬政府立即釋放阿扁,並呼籲全民以選票唾棄國民黨,以選票支持一邊一國連線,搶救
: 阿扁。
: 臺南市一邊一國連線成員侯澄財、郭秀珠、林志聰、施重男、唐碧娥、邱莉莉、李文正、
: 王定宇、曾王雅雲、陳怡珍、陳進益、蔡旺詮等議員,以及前議員周明德、唐儀靜、劉正
: 昌等人,都戴上阿扁面具、雙手自縛聲援阿扁,強調「阿扁無罪,釋放阿扁」,並譴責馬
: 政府操弄司法,將與馬政府誓不兩立。
: 阿扁的兒子陳致中則表示,阿扁所有案件均判無罪,唯一判有罪的龍潭案卻是換法官、做
: 偽證。民意有7成讚成阿扁保外就醫,但馬政府充耳不聞。更夭壽骨的是,馬英九竟然說
: 黑心油要關在黑牢的阿扁負責,這種政府沒救了。他表示,扁案要平反,一邊一國議員一
: 定要當選,一席都不能少,一邊一國過關,救阿扁總統出關。
: 臺南市一邊一國連線並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 1、陳前總統水扁64歲、手抖、口吃、尿失禁,腦部功能急劇退化,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
: 力,至今無法脫離被囚的生活,對馬政府的操弄司法,違背人權道德,全民共憤,並以譴
: 責!
: 2、高雄長庚醫院榮譽副院長陳順勝醫師證實阿扁尿失禁惡化,與睡眠呼吸中止症,都是
: 致命的病源,要立即保外就醫,並進行居家療養。同時10月7日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探病,
: 鄭重呼籲馬政府應以陳前總統的醫療人權為考量,儘速保外就醫。
: 3、敬告馬政府,人權已是普世價值,臺南市一邊一國連線要求立即釋放阿扁,得到應有
: 的醫療,一邊一國連線臺南市21位議員提名人,強力要求立即釋放阿扁,呼籲全民以選票
: 唾棄國民黨,並以選票支持一邊一國連線,搶救阿扁。
: 4、臺灣主權獨立,沒有九二共識,沒有一國兩制。昨日蕭習會,馬政府自失立場。對馬
: 政府一而再的喪權辱國行為,提出嚴正譴責,一邊一國連線將與馬政府誓不兩立。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tinyurl.com/lnrxo3o
: 5.備註:
拜託扁迷不要再造謠把司法拖下水了
為了救扁隨便用不實謠言犧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真的很可恥
現在就已經解釋了好幾次的
做偽證

換法官
來解釋
首先
偽證問題
應該是指辜仲諒吧
但請各位先搞清楚
扁定罪的案子是龍潭案
龍潭購地案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BE%8D%E6%BD%AD%E8%B3%BC%E5%9C%B0%E6%A1%88
龍潭購地案,又稱竹科龍潭基地開發案,台灣法律案件,由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出的
案件之一。陳水扁執政時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收購
台泥公司在龍潭的土地,納入科學園區中。在收購案成立之前,台泥公司辜成允曾交付4億元,
給當時總統陳水扁的夫人吳淑珍;收購案完成後,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李界木也收受了
台泥公司3千餘萬的款項。
而辜仲諒說他被逼做偽證是紅火案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4%85%E7%81%AB%E6%A1%88
2006年,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向辜仲諒表示,吳淑珍對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表示不滿,要求新台幣三億元獻金。兩人從不法獲利的新台幣十億元中取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3億元)預備作為獻金,其餘新台幣七億元則匯回中信金控。但是兩人共同侵佔了這三億元,挪為私用,也沒有將它交給吳淑珍。同年,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辜仲諒辭去副董事長職位並逃亡日本。
在馬英九總統任期內,特偵組策動辜仲諒回台擔任污點證人,以指證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弊案。2008年,辜仲諒回台灣。
3億實未給扁 辜仲諒說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420/33330125/
各位看清楚
購地案講的是辜成允為了讓科學園區買他公司的地而給扁的賄款
而紅火案講的是吳淑珍在二次金改向辜仲諒要三億元的賄款
兩個講的根本不是同一件事情
甚至給錢的也不是同一個人
而紅火案目前阿扁是被判無罪的 並沒有冤枉他
扁迷每次都拿紅火案辜仲諒偽證問題移花接木到被判有罪的龍潭案上面
到底是什麼居心???一直用騙的來破壞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接下來談換法官部分
換法官你們這群人更可恥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5
釋字665號早就做出合憲解釋了
當初扁案之所以換法官是因為
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
也就是說
當事人先後被起訴的兩個案子
有可能在符合一定要件下而被認為是相牽連案件
為了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矛盾等理由
而要將兩個案子合併為一個案子來審判
但兩個案子合併為一個案子該由哪個法官審理(前案法官或後案法官)
法律並沒有明定
而該法院的分案要點就有制訂了關於這情況的負責的法官
這是台北地方法院當初針對這問題發的新聞稿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26479
審核小組決議之理由:
審核小組決議之理由:
(一)上開二案件有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部分證人相同,為避免
犯罪事實認定歧異及重複詰問證人,徒費司法資源,且後案之起訴書第8頁載有「吳淑
珍、馬永成及林德訓此部分所涉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與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案起訴書有裁判上一罪及事實上同一之關係,移台灣臺北地
方法院併案審理」等情,益徵二案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
(二)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自95年11月16日收案迄今業已開庭43次(訊問2次、調查1次
、準備程序33次、審理7次),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案件雖起訴範圍較廣,至今只就
被告陳水扁有無羈押必要經開庭訊問2次,尚未進行其他訴訟程序,團股承辦之案件,已
就實體事實進行審理,就訴訟經濟言,後案併由前案審理或較能縮短審理期間;況本院
有關相牽連案件由後案並前案審理者,不乏前例,例如拉法葉案、新瑞都案、力霸案等等
重大矚目案件,均於抽籤輪分後,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併由前案法官承辦。審核小組爰為
上開決議。
五、本日某報社論論述指摘,本院分案不符規定,容或未詳閱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
但書規定,不無誤會。
附註: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
數人共犯一罪,經多次起訴(含自訴),先後繫屬本院者,分由最初受理且尚未審結之
法官辦理;但繫屬在後之案件係重大社會矚目者,依第三十八條抽分。
各位在那喊沒有公平的法律程序?
但實際上?
在一般不是受矚目的情況下
該法院都是後案併前案
由前案法官去審
雖然扁案是受矚目案件
但依照他們的規定也是開審議小組
而審議小組的決議理由則是採用之前的受矚目案件的做法
也考量到有前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了
後案尚未開始
所以
後案併前案
由前案法官審理
請問這有問題嗎?????
哪裡有什麼程序不正義?
只有你們的無恥造謠
退一百步來講
就算這真的硬要說是是程序不正義
但補正這問題的方法就是"上訴"
這種問題就只是個上訴理由
到了下一個審級
這問題自然就被補正了
天底下沒有一審程序瑕疵而推翻所有審級判決的事情
"扁案又不是在這個審級定讞的"
哪裡有什麼程序不正義?
我不相信你們沒有法律專業人士
這有點法律常識都知道的事情
不懂就算了
懂的人你摸摸自己良心吧
整天在騙人
有夠噁心的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14-11-11 04:19:00
不管啦,阿扁下台就對了,執政20年難道不用負責嗎
作者: cxzdsa (cxzdsa)   2014-11-11 04:21:00
不愛台灣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4-11-11 04:25:00
結果想了半天拿出了實質影響力的笑話出來這東西脆弱到2016年換人執政一紙公文就會失效了
作者: lin11220206 (火焰喵喵)   2014-11-11 04:27:00
這ID 不用回了
作者: LWK (LWK)   2014-11-11 04:28:00
我只知道他經醫生判定身體狀況,應該要保外就醫。KMT硬要給他關到死,法務部誰管的?
作者: dostey (Dos)   2014-11-11 04:29:00
搞不清狀況..阿扁被判刑就是--實質影響力..這什鬼東西
作者: LWK (LWK)   2014-11-11 04:29:00
014也貪汙,怎麼不羈押她到死啊?
作者: dostey (Dos)   2014-11-11 04:30:00
這id呆會就會自己刪文了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4-11-11 04:31:00
啊既然是正確的學說 那為什麼不用在014身上?
作者: x60618 (紅茶)   2014-11-11 04:31:00
這id看到阿扁攝護腺液就流出來了。
作者: dostey (Dos)   2014-11-11 04:32:00
桃源吳志揚表示: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4-11-11 04:32:00
你也給一下「實質影響力」的法源依據吧?
作者: aulaulrul4 (貓君)   2014-11-11 04:33:00
法律界的人對實質影響力賭爛很久了好唄....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4-11-11 04:33:00
換法官 實質影響力 馬狗要特偵組符合社會期許
作者: wayne200135 (軍武王)   2014-11-11 04:34:00
................
作者: baboosh (大王椰)   2014-11-11 04:34:00
很認真寫 可惜在這個版白費力氣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4-11-11 04:34:00
而實質影響力只適用扁
作者: dostey (Dos)   2014-11-11 04:42:00
毛毛蟲的腦容量是多少呢?
作者: max006 (寂靜的歌聲)   2014-11-11 04:43:00
理性給推
作者: jungle01   2014-11-11 04:49:00
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難道沒有實質影響力嗎。且實務向來的見解都是法定職權說,直到扁案才改實質影響力說,要更改見解不是不可以,但是基於人民對法的信賴於變更見解須經說明理由但是扁案並沒經過法律邏輯的推論就說扁有實質影響力。再者,龍潭購地案非總統的固有職權,乃屬行政院院長的職權。(如果你不清楚總統固有職權是什麼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4-11-11 04:53:00
實質影響力違法罪刑法定原則 沒有這個原則 還算法治國家?
作者: memory2007 (回憶)   2014-11-11 04:55:00
有見解 我理性給你個推
作者: jungle01   2014-11-11 04:57:00
,請去讀憲法)換法官的爭議,以前都這樣做不代表就是對的,否則也不需要修法。
作者: zhaomine801 (暴龍推事)   2014-11-11 05:10:00
jungle01的問題顯然具有重要性,原作者不回答一直跟跟非法律人收免錢的法律諮詢,挺妙的
作者: jungle01   2014-11-11 05:16:00
臺北地院這樣做也有很多批評, 如:1 以法院分案要點為依據似有侵害法定法官原則,2 法律上並未對於繫屬同一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05:16:00
抽籤没抽中就換法官 第一次見到KMT是如此無恥 還真相咧
作者: jungle01   2014-11-11 05:21:00
向你請教為何014又改用法定職權說。且實務長年以來都是用法定直拳說,為何唯獨扁案例外,於判決理由書有不詳述原因。原來內規比法律大,受教受教。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05:24:00
明明就是抽籤没中後硬要併案的 少裝了啦 給宋朝法官審嘛你以為用三分直七分假的方式可以騙過所有人嗎?硬是創了個實質影響力和宋朝律法 呵呵事實上就是抽籤没中硬換法官 理由是後來找的 別再騙啦
作者: jungle01   2014-11-11 05:32:00
你真的是法律人嗎,人事任免權是行政院長的固有職權,總統的固有職權是國防 外交 兩岸關係,這是憲法的基礎知識,你不會不知道吧。再來,立委沒實質影響力看到這段我笑了,難道大家找立委關說是存在平行時空嗎。法定職權說,70台上1186號判例,注意這是判例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05:34:00
再騙嘛 明明抽籤没中 KMT告夭要併案 推給法官咧 ^.<補腦 呵呵 找個理由合理化不能掩蓋事實啦 KMT就是髒
作者: Tuscany (台灣中國 一邊一國)   2014-11-11 05:39:00
什麼鬼
作者: dostey (Dos)   2014-11-11 05:39:00
學法?
作者: allimontti (王小咪)   2014-11-11 05:40:00
後來負責審理的法官)一開始根本"不想"併案 <-- 腦補所以法官"不想"把大家找立委關說這種事... <-- 腦補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05:42:00
別再演啦 這麼大的案 電視都在播 有眼睛的人都看到了抽籤完後 KMT的那個鳥樣大家都看見了
作者: jungle01   2014-11-11 05:43:00
相牽連案件法律不是沒規定,排除同一法院的牽連案件。如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05:44:00
事後再掰是併案啦 抽籤這段就故意不講囉 ^.<
作者: jungle01   2014-11-11 05:46:00
你知道判例要怎廢除嗎,且你知道判例對法官的拘束力有多大嗎,豈是法官可以推翻的法官不想大家找立委關說是你腦補的。且法官想不想也無礙於立委關說的事實,事實上立委就是有實質影響力哇,釋字好強大不能質疑耶!你有讀過349號解釋嗎,可是實務上沒人鳥這號解釋,並且還做出95年度第16次民庭決議,往後的類似案件的判決也都是依照這個決議。你知道嗎是這樣喔,為什麼014案件又回去用法定職權說呢對啊,就是質疑才會說陳水扁未經合理審判,且就是質疑才會跟你討論。何時法律人變成不能討論不能質疑。014案法官就是用無法定職權認為無罪不是嗎
作者: appleball200 (我帶把的不要再把我了orz)   2014-11-11 06:06:00
專業文推 這篇推文讓我見識到板上黨工氾濫的程度
作者: jungle01   2014-11-11 06:10:00
台北地院金訴字第47號判決。採法定職權說,你怎看呢
作者: XDXDXDXDDDDD (好笑ㄇ ⊙o⊙)   2014-11-11 06:23:00
專業就是要推
作者: assxass (包子)   2014-11-11 06:31:00
014是 立委時沒有實質影響力 秘書長時是沒有證據錄音帶確定經過剪接 找不出原本為剪接版本 失去證據力更何況阿扁招開過行政會議有紀錄證實交代游水牛要 竹科跟台泥買地 兩件不能一談
作者: steve17 (象牙)   2014-11-11 08:02:00
不用跟白癡解釋這些啦 反正挺扁有理
作者: waterways (mentos)   2014-11-11 08:21:00
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 護航護到腦袋燒壞了嗎
作者: f18g16h14 (A4)   2014-11-11 08:45:00
我也覺得你不用跟他們講這麼多反正扁粉出事都怪政治迫害
作者: billmin (hahaha)   2014-11-11 08:50:00
你會被噓呀 ~~~
作者: beckerham (請參考使用手冊)   2014-11-11 08:55:00
你竟然有膽子跟民粹對幹 算你狠帛琉洗錢案無罪都可以冠到海角七億也無罪了 吱吱不意外
作者: carriar (我跟自己...不太熟)   2014-11-11 09:03:00
噓實質影響力是個正確的學說
作者: GoGoGhost (鬼太郎)   2014-11-11 09:19:00
雙重標準 end
作者: BBgun (遊人)   2014-11-11 09:42:00
阿扁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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