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技術性阻撓請求國賠 災民怒提告 台灣時報
︹記者盧繼先高雄報導︺中華民國社會服務協會創辦人孫健萍於本月九日上午十時,帶領
數十位氣爆受災戶代表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陳菊市長濫用善款、「技術性阻撓」
氣爆受災戶請求國賠,涉犯刑法「背信罪」。
孫健萍表示,在幾經爭取,高雄市政府才在十月二十七日發布「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
害受災者法律扶助計」,其中,五、計畫內容(四)其他要點內容竟規定:「為利善款之
妥適運用,有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三、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四、訴訟
所生之裁判費或擔保金。」亦即災民須先自行墊付律師費,並自行負擔裁判費。
孫健萍說,三萬元律師費是否予以補助,須起訴後由市府評估有訴訟實益或勝訴之可能
才予以補助,非但不合情理,因為受災戶目前最缺的就是錢,卻要請求國家賠償的受災戶
先自行墊付律師費、自行吸收裁判費;而循脫免市府責任的「代位求償」途徑者,則所有
費用由市府先「墊支」,未符平等原則。
更有違法之虞,原因有三,包括:一、違反公益勸募條例濫用善款:高雄市政府動支原
本就屬於災民的善款,委請律師來脫免市府自身的國賠責任,對受災戶權益的維護極為不
利,不但消耗數千萬元善款,更降低受災戶可以獲償的成數,且經費動支更與公益勸募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
業要點」第四點只能依指定用途由「災民」來使用的規範相悖,市府並非捐助者所認知的
災民,高雄市政府動支善款「洽請」律師,不但有觸法之虞,更違背捐助者幫助受災戶的
初衷。
二、未依國家賠償法於三十天內進行協議:高雄市政府未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之規定,於三十天內與九月三日、九月二十六日請求國賠的受災戶進行協議,與受災
戶對簿公堂的意圖已很明顯。
陳菊市長滿口重視災民權益,實際上,其所發布的「高雄市八一氣爆災害受償者法律扶
助計畫」卻片面「技術性阻撓」請求國賠受災戶行使訴訟權益,延宕、增加受災戶起訴請
求國家賠償門檻的居心昭然若揭;這與「主動」動支善款「洽請」律師進行「讓與請求權
」即所謂的「代位求償」來脫免市府自身責任的積極態度,明顯不同。
三、被告審原告,悖於「利益迴避」法理:核高雄市政府是國家賠償訴訟的被告,由被
告審議原告有勝訴之望才予以補助,非但是「被告兼裁判」,更是「事主假公親」。
孫健萍籲請檢察官硬起來、查辦到底,以維護司法尊嚴、捍衛災民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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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高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