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jck (Ratohnhaké:ton)》之銘言:
: 在巴哈看到一篇北區國稅區發的新聞,
: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9179869699296214599
: 個人向國外業者購買軟體、電子書等虛擬商品,如單筆給付金額超過3,000元者,應依法
: 由買受人繳納營業稅
: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應於手機中購買App軟體或電子書等虛擬商品,都未曾
: 收到業者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疑涉有逃漏稅等情事。
: 本局說明,個人如係向國內業者或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購買虛
: 擬商品,則賣方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但若係向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 業場所)購買虛擬商品,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者,則買受人應依法繳納
: 營業稅。
: 本局舉例說明,A君透過手機上網向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
: App軟體,給付金額為2,000元,則免繳納營業稅;若給付金額為5,000元,其應納營業稅
: 為250元(5,000*5%),且A君應於付款後次期15日內填寫「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
: (408)」向公庫繳納。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營業稅是"""消費稅"" 不是""所得稅"""
稅賦是屬""代收代付""
不是費用
今天你去便利商店買東西已經內含5%營業稅,是你(買方)所付的
再來,那5%營業稅不是便利商店賺去的
是便利商店"代"國稅局"收"的消費稅
反之便利商店向上游進貨也有發票內含營業稅
簡單的說,兩者互抵就是商家要繳給國稅局的稅,是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