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版首po,真心想問,希望各位解答
以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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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天沃草火熱的在審議行政院版的兩岸監督條例
小弟也特地去研究了一下「反服貿民主陣線」整理的兩版本比較
http://billy3321.github.io/trade_act_qa/pvsg.html
發現民間版和行政院版最大的差別就是在「國會可否逐條審查,修正FTA包裹中的東西」
印象中這也是當初318學運大家吵得最兇的話題之一
事實上小弟318的時候也是去靜坐的好幾天
看了很多的資料
但今天突然想知道別的國家是怎麼樣簽FTA的(之前太蠢都沒去查)
於是我查到98年經研院副研究員趙文衡先生所作的報告
「總統、國會與美國 FTA 政策:以 NAFTA 與 CAFTA-DR 為例」
http://iiro.nccu.edu.tw/attachments/journal/add/1/48-4-1.pdf
仔細看了一下美國在處理FTA的時候可以發現
(幫大家整理一下重點,想看的也可以自己看!)
處理的核心概念是「快速授權」,為了強化國會和行政部門的協調
國會在談判前可以與行政部門討論是否參與談判
而談判過程中也必須時時刻刻和行政部門密切溝通確認談判內容、表達意見
在確定簽訂前,也必須與90天前和國會報告並聽取意見
重要的是,只要談判完成之後,就無法修改!
其實是跟目前行政院版的兩岸監督條例一樣的
其實這樣設計的理由很簡單
就是講到爛掉的「你跟人家談完說好,又要重新跟國會談,那誰要跟你談?」
國會根本就應該一直包含在談判過程裡,隨時關注行政部門究竟在談判的時候做了什麼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
除了國會以外,美國也強調各個私部門都可以成立諮詢委員會
這些委員會都有向行政部門提供意見的機會(注意!是在談判的過程中,而非談判結束)
最後再交由國際貿易委員會做整個衝擊評估(在台灣應該就是國安會?)
而其他立法之後的程序
其實符合目前台灣所採用的限時提交與現時表决的方式
(這段其實我不是很懂,是照報告字面上解釋,歡迎強者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