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
車禍被罰吃官司 代步車爭路權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72662.shtml
屏東市67歲林姓女士,因中度肢障以電動車代步,
今年7月晚間未經行人穿越道,從復興路378巷口左轉彎過馬路,
遭後方機車追撞受傷,事後被警方開罰300元又吃上傷害罪官司,
昨天羅騰園協助爭取身障四輪電動車路權。
目前不少年紀較高的長輩行動不便,都用電動車代步。
林女士因故截肢,裝有人工關節,就以電動代步車行走,
當天她從路口左轉彎過馬路,遭後方張姓機車騎士追撞右前臂擦挫傷。
屏東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交通部函示,
代步車如枴杖屬於輔具器材,在路上視同行人,必須遵守行人法規。
林女士發生事故的該巷口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依法須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
而非直接左轉彎,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元罰金。
經兩次和解不成,
機車騎士要醫療費和精神賠償費5萬多元,林女士拒絕,對方因而告上法庭。
林女士的兒子王先生表示,電動代步車不一定有人行道可走,
就算有也可能很難走,發生交通事故,難以主張路權。
羅騰園理事長蔣月惠說,該路段的兩側人行道障礙重重,
有欄杆及柱子為障礙,電動代步車無法上人行道,
林女士需先逆向至行人穿越道,有時路旁停靠大型車輛,增加危險性,
機車族應當禮讓,使代步車及電動輪椅可行駛在慢車道擁有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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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要爭取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