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醫師的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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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讓無治癒希望的病人,自然死亡」這件事,在當時,雖有共識,卻還沒有法律的保護!
(大家就不必問為何立法委員立法會這麼慢了吧?)對於無治癒希望的病人給予撤除維生
系統,是符合倫理的做法,但是,我們的法律卻遲至2012年底才修法通過(其實在2011年
就修了一次,但是實務上根本不可行)。那修法之前是怎麼做的呢?大部分醫師都是採取
「消極不做為」的方法,就是讓家屬「辦理自動出院」,把病人帶回去,由家屬「自己拔
管」,醫師就可以逃避可能要面對的法律問題。
所以,柯P的團隊在當時,選擇了大膽的積極的做為,完成了多起的移植,成果獲得國際
的認同,也挽救了數個家庭,同時協助另外一些家庭完成他們的親人遺愛人間的心願!這
個本來是美事一樁,但是,誰也沒有想到,在他要選台北市長時,會變成是對手打壓的手
段!
柯P當時可以選擇消極的「不做為」,等到2012年法律通過了再來做,那麼,這樣不只讓
台灣的移植醫學和ECMO落後12年,而且還辜負了想要捐贈器官的病人與其家屬的一片好意
,同時也對不起當時許多等待的受贈者。
K黨:抓到了 柯P違法 還請柯P退選 受捐贈者歸還器官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11-21 18:47:00違法? 地檢署都懶得動了
作者:
stasis (流雨風雪)
2014-11-21 18:48:00請說出違了哪條法 殺人罪嗎?
作者:
dermis (Isolated)
2014-11-21 18:48:00不要再撕裂台灣了,不要再破壞等器官者的希望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4-11-21 18:49:00你的心得跟摘錄放在一起了
柯P的「積極作為」在當時違法無誤?不要把你自己的推論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8:49:00那你快去控告檢察官瀆職阿,這些器捐都是在檢察官認可下
作者: jrshiun (jrshiun) 2014-11-21 18:50:00
這樣算偷渡心得嗎
作者: sbbbbs 2014-11-21 18:50:00
最後一段是你自己的心得文..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8:51:00更何況當時家屬都有簽屬DNR了 不要不懂在哪裡胡扯
作者:
eemail (eemail)
2014-11-21 18:51:00這種事根本可以好好討論也有很多時間可討論 現在丟出來= =其心可誅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4-11-21 18:51:00補噓
作者: sbbbbs 2014-11-21 18:52:00
噓回來~~~
作者: Dragonz (Dragonz) 2014-11-21 18:52:00
違你個頭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11-21 18:53:00不要偷渡自己的心得進去魚目混珠
陳醫師的文章明明就說了ECMO是等檢察官相驗後才裝上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8:54:00補噓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8:56:00而且你最後的結論更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你知道柯在這件事情之所以有高度是這件事情是建立在滿足醫學倫理標準的前提之下嗎?不要自以為學名嘴講幾句話就可以依樣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8:57:00畫葫蘆
作者:
tony160079 (La vida de un idiota)
2014-11-21 18:58:00爛招 偷渡抹黑 老K和黨羽應該下地域
作者:
MarkFung (罪と罰の終焉)
2014-11-21 18:59:00請把判決違法的判決書公布好嗎?
作者:
yun0215 (阿酥)
2014-11-21 18:59:00噁心....一連好幾篇都這樣搞...新招?
作者:
Ariex ( )
2014-11-21 18:59:00噁不噁心阿你..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4-11-21 18:59:00偷渡心得 想要釣腦殘記者上鉤繼續抹黑?
「檢察官」這幾個字就出現在你摘錄的片段前面,你認為檢察官也和柯P共謀殺人嗎?
作者: shiriri (CG屁屁妹) 2014-11-21 19:02:00
違法在那? 因為顏色不對?
作者:
weimr (小胖)
2014-11-21 19:04:00鍵盤法官嗎
作者:
aj46 (僕は君に恋をする)
2014-11-21 19:04:00哪邊違法....你說說看啊....哪個法條明確指出來!!!
作者:
bof (薔薇與喬麥田)
2014-11-21 19:05:00加 個 分 隔 線 很 難?
作者:
wenchii (!!PTT能吃嗎!!)
2014-11-21 19:05:00你要不要分段清楚,那陳醫師看到你偷改文章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9:07:00你應該要去了解為什麼當時要修法
作者:
wenchii (!!PTT能吃嗎!!)
2014-11-21 19:08:00陳醫師沒寫違法,你這樣亂用他人名義
作者: fancyrex (4℃) 2014-11-21 19:09:00
幫你轉寄給原作者好了
作者: sad2 (子衿) 2014-11-21 19:11:00
想偷換概念沒這麼容易 都有同意書講三小違法
作者:
wenchii (!!PTT能吃嗎!!)
2014-11-21 19:14:00你是指控檢察官非法殺人嗎
作者: soffi 2014-11-21 19:15:00
證據在哪?
作者:
wenchii (!!PTT能吃嗎!!)
2014-11-21 19:15:00檢察官在場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9:16:00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在民國八十九年完成立法,而文中提到
作者: roccqqck (ccqq) 2014-11-21 19:17:00
下去領五百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9:17:00一百年修法那次 主要是修正第七條 你要不要看一下再來說柯醫師違法?看看法條再來講
作者:
cabron 2014-11-21 19:22:00選舉完還不是被扔掉,留點尊嚴給自己吧。
作者:
theray (good for nothing)
2014-11-21 19:29:00從新從輕原則不知道是不是?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9:30:00不對,之前法律只有針對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進行規範,拔管與否不在規範之中,因為那時法律根本沒考慮到這點罪刑法定原則之下沒規定的事情怎麼會違法,那頂多是違法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制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9:34:00的疑慮,病患家屬可以告,但是這種案件多半不會成立
人命關天,你認為法律未規範下,用法律優位還是法律保留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9:35:00保障醫護人員不會被告。
真是笑死人了。(請問您是律師?不然別散播錯誤法律知識)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9:36:00原文提到超越法律是針對拔管放棄急救這塊
比較合理?法律無規定就可斷人生死?還是有規定才能做?
就算是律師,散播錯誤法律知識可是違反專業道德操守的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11-21 19:40:00文中陳醫師提到可能的法律問題很明顯是拔除呼吸器那一塊
to:chingfen:陳醫生寫的這篇就是指安寧條例的情形
真要拔管進行器捐之前還得經過腦死判定,你以為拔了管就可以器捐嗎?麻煩補強一下醫學和法律背景知識再來討論
陳醫師文章說,當年器捐以腦死或心跳死兩者判定都行,但
腦死判定複雜,心跳停止過久則器官不新鮮,所以柯P創以
方式取得新鮮器官,但在安寧條例增列可主動拔管前是違法
在緊急狀況下最好有時間談安寧啦…安寧條例增列可主動拔管前是違法<==這樣全台醫師都違法包括已經退休或還在工作的人。不管有無安寧條例醫師都不能主動拔管。有無安寧條例,病人或家屬(病人失去意識時)都能要求拔管請問目前有哪一條法規授予醫師可以主動拔管的權力?拔管之後也只持移除無"治療效果"的維生系統,病人心跳是自然停跳。如果強制讓心跳停止才是違法吧。拔管之後,病人如果心跳可以自己跳、呼吸可以自己呼,在這種情況下使用醫療處置讓心跳和呼吸停止才叫殺人、才是違法。加了一堆無治療效果的呼吸器、血壓升壓劑叫做延遲死亡移除這些東西只是讓病人可以"自然死亡"、好好善終而不是"加速死亡"。已腦死、自發呼吸已停止、自發心跳已停止<==這就是死亡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拔管還能"加速死亡"?
重症拔管在當時若有家屬同意並不違法,法律當時並無考慮此點. 安寧條例民89年才有.
作者:
arl (花若離枝)
2014-11-21 20:27:00今天如果家屬已經同意拔管請問那邊有違法??
作者:
httc (潛水)
2014-11-21 20:36:00噓 最好是所有在醫院死亡的病患都是醫院違法
作者:
qoomilk (狐狸尾巴)
2014-11-21 20:57:00你誰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