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Mahoutsukai: 機車本來就不准直接左轉... 11/23 19:04
這部分,看法規最快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首先,建立一下觀念,在法律中,汽車=機車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yu1aBBpwLU
你不知道嗎?? 沒關係,這點連台北市交通局長都不知道
所以機車左轉彎時,要看102條,機車左轉時,原則上,請切入最內側車道後左轉
千萬不可以從外線直接幹左轉,這非常危險,類似車禍一大堆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但是,因為現在內側車道很多都畫設有禁行機車
所以另有"特別規定" 99條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這部分是容易被誤解的地方,也是很多地方版筆戰"機車一定要兩段轉"的打臉法條
依99條來看,似乎是所有的機車都必須要兩段左轉,但~~~~這是誤解
因為總是少看了前言,"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
特殊標示先不說,下列事項是指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
也就是說,這是有條件性成立的
條件如下
1.有兩段左轉的標示標線
2.內側車道有禁行機車
3.三車道以上的單行道
以上三點都沒有任何一點存在時
機車都是維持適用102條,直接左轉,不需要,也不能待轉
甚至,如果在沒有以上條件者,逕行兩段左轉,是有可能違反102條的
結果就跟~~ 大白天開霧燈 & 晚上不開車燈 ~~一樣
所以 沒有規定要待轉,就是不可以待轉 (當然,警察可能不抓就是)
如果不用待轉而待轉,跟未兩段左轉一樣,可以處600-1800元罰鍰 (道交處罰條例48)
這點交通部也有函覆過,確實如此
http://ppt.cc/o73V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及第102條機車左轉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規定,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首應依標誌
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時,則應依同規則第102條及該項所列2款規定行
駛,而於第99條第2項所列2款規定,係針對交岔路口無標誌或標線時,應以2段方式進
行左轉彎之情形規範;
而所提第10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係指在該等機車無須以2段式左轉(即可直接左轉)
之路口情形,其左轉彎應遵守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另有關所詢於轉彎未遵守第102條規定之罰則乙節,經查汽車(包括機車)駕駛轉
彎時如有違反轉彎之規定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係定有各種違規情形處新
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