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扯!老師請喪假竟出國5日遊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4-11-24 10:02:05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 引述《Foxking (抓住狐狸的尾巴)》之銘言:
: : 看到這個請喪假的新聞想到之前系上有一個更誇張的教授
: : 一般來說直系血親過世可以請7天的喪假是很合情合理的
: : 可是他竟然把7天的喪假拆成14個半天
: : 然後專門在他每周有開課的那個上午請假
: : 14周差不多就是一學期了
: : 結果就是害的那門課馬上開天窗 重點那門課還是必修喔
: : 後來系主任只能到處去拜託其他教授幫忙代課
: : 這麼扯的事情竟然可以發生在號稱第一學府的112
: 不專業人事報到
: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辦法
: 直系血親過世可以請到7天的假
: 每次請假至少半天(4小時)
: 喪假有規定100天內請完,7天*14周=98天也合乎規定
: 所以依法行政的話是不違法
: ......
: 哪個教授就具名說出來吧
: 不違法的
我也記得是有讀到過百日之內要請完 剛剛特別在去翻一下書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台七十四內字第四七二二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內政部台七十四內勞字第二九六五○一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二二三
九六號令修正發布 第四條及第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勞委員會94年6月8日勞動2 字第0940029639
號令修正第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 0990130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100013251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增加「曾祖父母喪假三日」)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三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940608此款原來之外祖父母
作者: pcj (愛睡覺的小熊)   2014-11-24 10:07:00
正常都百日內請完啦
作者: Qinsect (Q蟲)   2014-11-24 10:08:00
重點不是這個,是他違反學期中出國需報備這條規定
作者: tffc (真的愛)   2014-11-24 10:11:00
比較好奇這樣的行政命令有無違憲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1-24 10:13:00
規規矩矩七天做一次 做完滿七也才49天 百日很寬鬆了超過的根本就是假肖而已
作者: pcj (愛睡覺的小熊)   2014-11-24 10:22:00
就算寒暑假出國名義上還是要報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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