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國道收費員訴求從何而來

作者: aidao (愛到)   2014-11-25 02:01:01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銘言:
: 很多人不明白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為何會有前兩項訴求,有人更抨擊不在轉置計畫裡面,
: 既然柯P今天說出平均智商有100,那就期盼這些高智商的台灣人能夠理解了!
: 一、年資補償
: 二、勞保損失補償
: 連結:http://ppt.cc/jazS
: 內容:
: 國道收費員在交通部前的絕食抗議已接近24小時,下面轉貼自眉角雜誌的文字:
: 多數上街抗爭的收費員,都是長年在國道服務,卻沒有得到穩定的工作保障,
: 只能被視為一年一聘的臨時人員。自救會指出,
: 他們在國道工作最久的會員年資長達29年,平均也有13.5年,
: 說是「青春送國道」並不為過,但政府在民國90年時為了因應人事精簡政策,
: 在不減少聘僱人員的狀況下,陸續將700名收費員從「人事費用」支出,
: 改為「通行費用」支出,他們的約聘工身份也變成臨時工。
: 如此一來,國家帳面上的「人事費用」減少了,
: 但事實上只是另立名目聘用收費員罷了。
: 政府的人事精簡政策,直接影響的就是收費員的年資與勞保。
: 民國97年,政府將臨時工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內,但他們工作了幾十年的年資,
: 卻得從民國97年算起。根據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統計,
: 700名因職務調動而被改列為「通行費用」支出的「臨時工收費員」,
: 總共被政府「吃」掉了15,483年年資。
: 被吃掉的萬年年資會直接影響到的,就是這些苦命勞工們的退休金與資遣費。
: 換句話說,即便沒有這一波「國道整條送遠通」的裁員風波,
: 收費員的年資問題也遲早會引爆一波勞工抗爭。
: https://www.facebook.com/powertoimagination?fref=ts
: 心得:
: 來龍去脈已經解釋過了,現在帶領國道收費員進行抗爭的是全國關場工人連線成員,
: 即使多數人無法理解國道收費員的苦處難處,但這群人絕對不會放棄!
: 政府、國民黨、遠通,擁有著絕對的媒體優勢,不斷的打壓、污名化國道收費員,
: 在各個場合躲避、暴力對待國道收費員,交通部長甚至可以厚顏無恥的說出:
: 『不理解為何國道收費員要抗爭!』
: 但在台灣,權益本來就是由一群傻子去幫大家爭取!我相信出來抗爭的人早就有所體悟,
: 只求大家多花一點點的時間去了解來龍去脈,跟政府比,誰都會是弱勢!
仔細看完了,先說結論:
 針對年資的部分,如果有意見,你們最好要請教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因為以你轉貼的這篇所寫的東西,要所有鄉民快速且完全理解會有點難度
 恐怕很難引起一般鄉民的討論及回應了
 先整理一下,看看我所理解的,跟你貼的這篇意思有無出入;
 按你這篇的說法,意思是本即不適用勞基法的約僱收費員,從民國90年後,也沒有
 了以人事費進用的約僱人員身分,而變成以通行費進用的臨時人員身分?然後要一直
 等到民國97年,政府把這些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後,才開始從民國97年起計
 算勞退年資,所以現在對於民國90-97年的這段時間,臨時收費員既不適用勞基法,又
 不是約僱人員所以沒有約僱人員的離職儲金可領,你們有爭議,是這意思嗎?
 假設上段我理解的正確,你們是這個意思,那我覺得有幾點不太懂
 首先,目前勞工退休金的年資計算,有二大部分: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的部分
 因為一直到民國93年才有了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在此之前,勞工的退休都
 以勞基法裡的規定為主
 此制由雇主提撥,退休金所有權為雇主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的部分
 民國93年訂定了這個條例,94年7月開辦
 此制由雇主及勞工共同提撥,勞工可自願加碼提撥,退休金所有權為勞工
 
 所以當時在實施前,勞工可以自由選擇要繼續按舊制,或直接按新制提撥
 而因為勞基法第57條從民國73年初制定時到今天就一直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
 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所以當時會繼續選舊制的,以公部門或有規模的私人企業的勞工居多,畢竟中小企業的
 一般勞工很少能待在同一家公司直到退休,年資根本帶不走。為避免將來突然被私人企
 業辭退致年資歸零,當時私企勞工大都改選新制
 那問題來了
 因為94年開辦的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的適用對象特別提到,本國籍不適用
 勞基法的勞工,還是可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那麼,當時收費員們如果有自願提繳,至少94年7月後,就有了勞退新制的年資,以供
 將來退休時採計吧?
 收費員們當時有開辦時就自願提繳嗎?如果當時沒有,理由是?
 第二個疑問則是,既然你這篇文提到了,從民國90年才由約僱收費員(人事費進用)的
 身分改為臨時收費員(通行費進用)
 那反推回去,可見民國90年之前,收費員仍是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所僱用的約僱收費員身分,而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
 一、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
   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二、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
   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而民國84年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的訂定總說明
 http://ppt.cc/YOqM
 也提到了就是因為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無法按勞基法計算勞退年資
 所以為了照顧聘僱人員這一塊,才訂出這個辦法,讓聘僱人員可以領到離職儲金
 換句話說,如果按這辦法計算約僱年資並領了離職儲金,也沒有勞退年資的問題了
 那收費員們有領離職儲金嗎?
 如果領了,請問這篇文中提到的「工作幾十年年資」是指?
 以上是對於該文提及關於年資部分的疑問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4-11-25 02:03:00
明明就當年法令不全 才會有這種慘劇就有一群人自以為正義
作者: jackchris (勁蟬)   2014-11-25 02:06:00
哪慘了,簽約時就知道是約聘而已,吃像真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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