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徵信業者:柯辦幕僚很冤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4-11-25 07:03:23
※ 引述《simdavid (涼小麵)》之銘言:
: ※ 引述《justmydesign (小雪)》之銘言:
: : 蘋果日報
: : 新聞網址:http://goo.gl/TKbj5s
: : 彭盛韶昨說,媒體從不知來源處不斷釋出假消息,媒體報導他以各種理由
: : 不配合辦案,但案發隔天警方採了他的指紋,他也留資料給警方,
: : 「那段時間我每天還盛裝打扮,因為想說隨時會被當證人傳,結果苦等不到。」
: : 彭盛韶還說,一直等到上周五晚上十一時三十分,檢方才緊急傳他作證,
: : 但因他已上班十二小時太過疲憊,且聯絡不到律師,才對檢方表示隔天一早
: : 再到案,「檢調跟《聯合報》就可以寫我不斷推托?我都等兩個多禮拜了,拜託!」
: 聯絡不到律師?
: 11/23的《正晶限時批》打電話給彭委託的袁律師,袁律師在解釋媒體報導
: 彭藉故不接受偵訊是她跟彭說可以拒絕夜間偵訊,但是不知道彭跟檢察官說不
: 接受夜間偵訊的原因是因為太累。
: 不過新聞內文不是用「」來代表彭的原文,可能還是有中間理解歧異的問題。
: 附上影片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9btQHraP-o
: 可以從影片24:00開始看。
這兩種說法並沒有衝突。
 另外,檢察官是用證人身份傳彭。
 雖然一般人皆有作證之義務,但有正當理由當然可以不到場。
(不然要車禍重傷者從病床上彈起來作證??
還是人在公海上的漁夫飛回來作證??)
證人不到場的罰則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
 該管法院裁定之。
 三更半夜是一般人的休息時間,法官應當會接受這樣的理由。
 另外,檢察官很可能是採用緊急傳喚。
 但一般規定傳票是24小時前就要送達。
 到這裡,明眼人都看得出檢察官在玩什麼把戲了。
 只能說我國司法離真正中立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4-11-25 07:04:00
前兩天的《正晶限時批》也一直在強調檢察官的心證已經很明顯了
作者: s844012 (還是不要太好心的好)   2014-11-25 07:09:00
法院誰開的..連典獄長都可看顏色何況檢察官
作者: TaipeiLeo (Leo)   2014-11-25 07:18:00
拒絕夜間傳喚是權利 卻被扭曲成推託噁心
作者: vyjssm (散人)   2014-11-25 07:31:00
不可質疑這檢察官是中壢人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4-11-25 07:46:00
我第一次聽到檢察官三更半夜傳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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