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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陳姓中年男子透過友人提供電話認識國二少女,雙方雖相差30多歲,卻在電話
裡暱稱「老公、老婆」,少女因沒錢買遊戲點數而請陳提供金錢,陳趁機開車載少女外出
,在車內以手指摳對方下體,事後交付3000元給對方買遊戲點數。台南地院今天依《妨害
性自主罪》判處陳有期徒刑10月。
一審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53歲)去年1月底透過友人介紹,拿到張姓少女手機號碼,
雙方經常熱線,並暱稱彼此是「老公、老婆」。因張女沒錢買遊戲點數,央求陳男提供金
錢,雙方在電話聯繫5天後相約見面,張女搭上陳男轎車,陳男伸出狼爪,出手「摳」少
女下體,約會結束後,陳男給張女3000元,全案因少女母親發現她有金錢而曝光。
法官審理發現,陳男跟張女的關係,是年輕少女欲藉由經濟寬裕中年男性提供金錢,容忍
「曖昧關係」或「親密接觸」的情形;且雙方見面、有親密行為後,少女並沒有立刻報警
,而是拿走3000元後離開,認定陳男並沒有做出違反張女意願的強制性交行為,但無論是
強迫或合意,陳男對未成年的張女從事性行為,就是觸法。
法官審酌,陳男的年紀大張女30多歲,足以勝任對方父親,竟不知道保護張女,卻利用張
女需要金錢購買遊戲點數的心態,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考量
雙方已經達成和解,案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