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來否定一下管媽的意見。
選舉無效之要件(選罷法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罷免亦同)
當選無效之要件:
1. 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2. 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
3. 有第九十七條(候選人間行賄)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賄選買票)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黨內選舉賄選行為)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假借捐款名義賄選)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以詐術影響投票)
第二項(擾亂投票)之行為
假如選舉無效要成立,前提就是台北市選委會違法。
那選委會主委,現任台北市副市長陳永仁免不了要烏紗帽落地。
這應該是不太可能的。
打當選無效的機率會大一點。
假如票數差距不大,是有可能提當選無效並重新驗票。
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也有很大的模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