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別便宜黑心油業者 團體訴訟受理消費者

作者: stockapp (平安就是福)   2014-11-27 14:23:28
1.媒體來源:上下游媒體
2.完整新聞標題: 別便宜黑心油業者 團體訴訟受理消費者申請求償
3.完整新聞內文:
針對近來爆發之劣質油品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協請國內兩大優良
消費者保護團體,包括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及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下稱台灣消保協會)協助消費者對頂新、強冠、北海及正義公司四家及其中下游業者提
起團體訴訟。團體訴訟所需之相關費用,將由行政機關予以補助。
團體訴訟受理至2015年1月5日,學生受害由學校蒐集彙整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之受理期間為本年12月1日至104年1月5日止,受
理及諮詢專線為02-27001234,或是消費者直接前往消基會台北總會、中區分會、南區分
會、雲嘉南工作室或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後,由消基會辦理團體訴訟事宜

台灣消保協會則針對學校學生受害之部分,自本年11月27日起,由各個學校蒐集有意願請
求損害賠償之學生資料後,移請台灣消保協會協助學生提起團體訴訟,受理及諮詢專線為
07-9700726。
消基會:強冠、頂新/正義、北海、波及中下游產品均為訴訟提告對象
消基會表示,本次訴訟主要將替消費者爭取以下兩項:(1)財產上之損害,(2)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即法律上通稱的精神慰撫金。本次訴訟的提告對象,包括「強冠」、「頂新
/正義」與「北海」等上游油品供應業者,消費者若是購買/食用到該等上游廠商所波及
到的中下游店家製造或販售的商品,均可申請加入本次團體訴訟。
消基會解釋,在財產上的損害部分,指的是消費者所可提出之購買憑證上所記載金額,因
業者出售瑕疵商品,故消費者可要求返還價金;非財產上之損害部分,根據上述黑心油事
件發生時之修正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6條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至第五55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
幣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計算。」,消費者亦可依法主張請求。
另外,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
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
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此,消基會將依據該條,對相關業者附加請求懲罰
性賠償金。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如符合本次團體訴訟的設定條件,受理注意事項如下:
(1)受理日期、地點-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採郵寄或現場受理,郵寄請
以掛號信寄到消基會台北總會「10656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註明黑心油
團訟小組收;現場可親至消基會台北總會(電話2700-1234)與分會辦公室、或是各縣市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
消基會中區分會【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消基會南區分會【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於所地在直接電洽1950】。
(2)受波及之中下游廠商名單-請消費者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黑心油事件專區」查
詢,網址http://www.cpc.ey.gov.tw/Content_List.aspx?n=26F3F58329CF6BDE,點選「
不合格產品及退費條件」,即可查詢到中下游店家與其商品品項。
(3)消費者應填寫資料-請至消基會網站www.couaumers.org.tw點選 「最新消息」,即
可下載相關表單,並請留意填寫說明。
(4)其他-為讓訴訟能順利進行,消基會也特別提醒消費者,如果您無法提供任何相關
店家其商品的購買憑證,或是須填具之內容不完整,消基會將歉難受理;也請務必留下正
確的聯絡方式,以利接洽後續事宜。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61415/
5.備註:
可以像美國那樣的賠償嗎?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4-11-27 14:24:00
上次賠9元wwwwwwwwwwwwwwwwwww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4-11-27 14:24:00
11/29先投完票再來處理這件事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4-11-27 14:25:00
消費者會贏才有鬼。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27 14:25:00
重罰9元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4-11-27 14:26:00
美國之所以有有天價賠償,是因為舉證責任在廠商那邊。台灣食管法修法了,但舉證責任還是在消費者,因此必敗
作者: w76530   2014-11-27 14:27:00
台灣立委一直護航財團不修法,告了有啥用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4-11-27 14:27:00
罰金提高到一兆也沒用,反正根本罰不到,你永遠也沒辦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11-27 14:27:00
推消基會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4-11-27 14:28:00
法證明身體出問題是吃到那些東西害的。
作者: giunrz (一條魯蛇)   2014-11-27 14:30:00
學生受害由學校蒐集彙整... 根本是把該做的事情推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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