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段宜康FB上講選前靈異事件終於發生了!

作者: jac19860114 (天才跟白痴只有一線之隔)   2014-11-27 16:30:46
偽造文書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7)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30) 行政函釋(1)
意圖使人不當選這個告過了大家都知道
不過 偽造文書屬於 "公訴罪"
是不是需要很多網友寫信去"提醒"台北地檢署呢?
※ 引述《jhc0723 (Embeded Funny)》之銘言:
: 段宜康FB
: http://goo.gl/Rp1nZR (有圖有真相 XD )
: 選前靈異事件終於發生了!
: 蔡正元公布一張民進黨台北市黨部7.28的函,函末副本送達單位,
: 包括「本黨台北市長候選人」,正元兄不但用筆把這幾個字圈起來,
: 而且據此大呼:柯文哲是民進黨的「本黨市長候選人」!
: 但根據黨部留底的資料,本來根本沒這幾個字!
: 難道正元兄今天中午沒吃午餐就在搞這個?
: =================================
: 正元又去盜圖了嘛?
作者: idevil666 (devil666)   2014-11-27 16:31:00
個案啦 不方便討論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4-11-27 16:32:00
唉唷 這照片是一位我很要好的朋友給我的 不是我做的啦?看會找誰出來扛了 XDD
作者: thirteenflor (13樓)   2014-11-27 16:33:00
臉書是助理在管理 本人不清楚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4-11-27 16:34:00
公訴罪並非不能自訴
作者: peace1way (世界不和平)   2014-11-27 16:34:00
F5: 615的還算公文書 這充其量只是改圖<--天才論述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4-11-27 16:35:00
這是張景森大嘴巴講的。
作者: iam0718 (999)   2014-11-27 16:37:00
他只要推給非本人管理就好了
作者: idevil666 (devil666)   2014-11-27 16:38:00
劉憶如3=8還說誤植 還一堆人護航 千萬別小看支持者的
作者: darkshona (月亮的距離)   2014-11-27 16:39:00
有聽過垃圾去查廢物的嗎?
作者: amurorei (論文是什麼,好吃嗎?)   2014-11-27 16:39:00
政黨是人民團體,所以DPP的函應該不算公文書
作者: Gaogaigar   2014-11-27 16:40:00
私文書也是應該要起訴啊= =
作者: Gwendaline (米)   2014-11-27 16:41:00
就210條咩
作者: geniuscheung ("萌"是一種原罪)   2014-11-27 16:46:00
北檢......算了吧
作者: amurorei (論文是什麼,好吃嗎?)   2014-11-27 16:51:00
是啊,就算是偽造私文書也是非告訴乃論
作者: royaljoy1 (日復一日)   2014-11-27 16:54:00
要不要做個祭止兀產生器
作者: truthorlie (阿耕)   2014-11-27 17:00:00
為了利益 混蛋都可以當
作者: preisner (ppp)   2014-11-27 17:08:00
蔡的圖, 主任委員上有黑影, 很明顯是有東西疊上去影印
作者: maedchen (keine Ahnung!)   2014-11-27 17:10:00
這一定要檢舉,不能讓他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作者: flykou (............)   2014-11-27 17:11:00
公訴罪,看要找誰扛阿?偽造還公然貼臉書,果然無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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