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7)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30) 行政函釋(1)
意圖使人不當選這個告過了大家都知道
不過 偽造文書屬於 "公訴罪"
是不是需要很多網友寫信去"提醒"台北地檢署呢?
※ 引述《jhc0723 (Embeded Funny)》之銘言:
: 段宜康FB
: http://goo.gl/Rp1nZR (有圖有真相 XD )
: 選前靈異事件終於發生了!
: 蔡正元公布一張民進黨台北市黨部7.28的函,函末副本送達單位,
: 包括「本黨台北市長候選人」,正元兄不但用筆把這幾個字圈起來,
: 而且據此大呼:柯文哲是民進黨的「本黨市長候選人」!
: 但根據黨部留底的資料,本來根本沒這幾個字!
: 難道正元兄今天中午沒吃午餐就在搞這個?
: =================================
: 正元又去盜圖了嘛?
唉唷 這照片是一位我很要好的朋友給我的 不是我做的啦?看會找誰出來扛了 XDD
F5: 615的還算公文書 這充其量只是改圖<--天才論述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4-11-27 16:35:00這是張景森大嘴巴講的。
作者:
iam0718 (999)
2014-11-27 16:37:00他只要推給非本人管理就好了
劉憶如3=8還說誤植 還一堆人護航 千萬別小看支持者的
作者:
amurorei (論文是什麼,好吃嗎?)
2014-11-27 16:39:00政黨是人民團體,所以DPP的函應該不算公文書
作者: Gwendaline (米) 2014-11-27 16:41:00
就210條咩
作者:
amurorei (論文是什麼,好吃嗎?)
2014-11-27 16:51:00是啊,就算是偽造私文書也是非告訴乃論
作者: truthorlie (阿耕) 2014-11-27 17:00:00
為了利益 混蛋都可以當
蔡的圖, 主任委員上有黑影, 很明顯是有東西疊上去影印
作者:
maedchen (keine Ahnung!)
2014-11-27 17:10:00這一定要檢舉,不能讓他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作者:
flykou (............)
2014-11-27 17:11:00公訴罪,看要找誰扛阿?偽造還公然貼臉書,果然無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