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場加映,自從開票攝影事件引發注目之後,立院的相關議事錄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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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
立法院公報103卷57期 103年9月25日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劉義周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3/57/LCIDC01_1035701.pdf
主席 吳育昇
ROUND 1 段宜康 VS 劉義周
1.
段委員宜康:開票時攝錄影為何會有助長賄選暴力歪風,影響公平選舉之虞?
可否就此說明一下?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這是來自實務工作者的說明。在開票時透過每張選票的態樣
,是可以藉此與選民做約定的。不過這應該是發生在選民人數比較少的開票所…
段委員宜康:實務上可能發生這種情形的比例有多少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無法做相關統計。
段委員宜康:不知道?你們所有的事情都不知道!結果你們為了一個可能發生的
弊端就這樣做!
2.
段委員宜康:用腦子想一下吧!就個案來說,想正面一點是中選會愚昧至極;
想負面一點,那就是中選會預備幫助做票!你們把一個現實上、經驗上幾乎不可能
發生的事用來作為拒絕公民監督開票過程的理由!你用你的猜測剝奪了公民參與
公平選舉的機會。
理由很簡單,你們怕公民監票,這就是結論!如果不願意接受這結論,請你們回去
好好認真地重新討論,中選會到底要不要維護公信力!或者你們甘願讓我、讓其他人
指著你們鼻子說,你們預備幫助做票!謝謝!
ROUND 2 邱議瑩 VS 劉義周&法政處處長賴錦珖
1.
邱委員議瑩:你是否覺得自己被干擾?你知道現在有多少台攝影機對著你嗎?
如果你很習慣這樣的場合,也不覺得被干擾,那麼為什麼會覺得開票所中拿著
攝影機記錄開票狀況是一種干擾?
2.
邱委員議瑩:哪一條法令規定不可以錄影作為監票的動作?
賴處長錦珖: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五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投開票所裡
不得有任何不正當行為
邱委員議瑩:監票攝影叫做「不正當行為」?
賴處長錦珖:因為現在我們有自己的監察機制,其他的民間團體沒有這個權責
就來做這件事,很容易引發…
3.
賴處長錦珖:在開票所一直做偵查式的攝影有爭議
邱委員議瑩:我沒有要偵查或蒐證,我只是要記錄和了解。你覺得現在攝影機
對著你就是在偵查或蒐證嗎?
ROUND 3 周倪安 VS 劉義周
1.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建議在各個投開票所裝設錄影機一事,我們有聽過,
我們當時的回應是,投開票所的場地並不是我們的,裝設錄影機的費用也很高。
ROUND4 陳其邁 VS 劉義周&法政處處長賴錦珖
1.
陳委員其邁:101 年 3 月 19 日的內政委員會,當時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說,
(投開票到底要不要錄音錄影的事),假如預算許可,朝野又有共識,
中選會就沒有問題,甚至願意用公家的預算來錄音錄影,包括投票和開票在內。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您剛才提的那個例子,我以前確實沒有注意到,如果
我們爭取到國家預算的支持,我個人覺得在開票的部分是可以做(由公費來做
錄影存證的工作)
2.
陳委員其邁:投票攝影算是不正當行為嗎?
賴處長錦珖:因為選舉秩序等可能會受到影響。
陳委員其邁: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限制,本來就要用法律規定,沒有限制就是可以。
你要限制他就要用法律規定,這是非常清楚的法律保留原則。那民眾能不能挖鼻孔?
你說法律沒有准許,這是不正當行為,所以大家在開票的時候,都不能挖鼻孔?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在投開票所裡面做這樣的規定,是基於管理的…
陳委員其邁:那是你們的行政管理,怎麼可以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你們這樣做,
不只是踐踏國會,也是踐踏人民的基本權利。
3.
陳委員其邁:開票還分什麼站著、坐著,還有不能站著錄影,請問什麼是站著?
現在哪有人是坐著看開票的?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關於站著、坐著,是他們自己的措辭,我們只是回應說,
在裡面不能攝影。
陳委員其邁:你去問所有的人,看開票時哪有,坐著看,都緊張死了,電話一直打
,問現在開了幾票,大家都張大眼睛看有沒有在做票。
4.
陳委員其邁:你要限制人民不能在開票過程中從事錄影,這要法律保留,不能恣意
擴張解釋。主委,這個要不要檢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來檢討,但目前希望能夠維持現在的規定。
陳委員其邁:你沒有檢討,我還是會找你算帳!
ROUND 5 李俊俋 VS 劉義周
1.
李委員俊俋:投票所和開票所怎麼區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在投票結束以後,就改成開票所。
李委員俊俋:換句話說,上午 8 點到下午 4 點是投票所,
下午 4 點以後叫做開票所,對不對?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對。
李委員俊俋:但這個條文什麼時候告訴你,開票所不得帶攝影機?
2.
李委員俊俋:我在 101 年 4 月提案各投開票所應該全程錄影存證,但你們不處理。
去年 3 月我質詢張博雅主委,他告訴我因為經費的關係可能有困難。我告訴他能否
去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警察局徵調所需要的設備;他說會評估協調看看。請告訴我,
你們現在評估協調的結果如何?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以我的理解,這個部分好像沒有做。
ROUND 6 姚文智 VS 劉義周
1.
姚委員文智:我希望你做到以下幾件事:第一、對於公開讓民眾在旁觀席攝影之事
,既然法律沒有限制,你們應該在短期內,讓大家可以自由攝影,你只要管好秩序就好
補血時間 吳育昇 VS 劉義周
1.
吳委員育昇:如果有法定錄影的話,我們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拒絕民眾的攝影或錄影,
目前的情況下,如果開放給民眾攝影錄影,我也憂心會產生很多無謂的爭議出來,
因為很多人就拿著攝影機在現場拍,用不同的角度,用陰謀化或導向扭曲的方式,
再把這個東西作為檢舉可能不公平選舉的呈堂證供,我覺得未來這些亂象是沒有
辦法作很多確認,所以我認為根本之計應該在推動法定錄影。
ROUND 7 尤美女 VS 劉義周
1.
尤委員美女:2012 年 4 月 9 日內政委員會召開選罷法修正案時,民進黨的委員
要求法定錄影,當時你們不贊成,反而提到「也許讓全體公民來監督開票的過程
更具有正面的意義」。今天全民站出來了,今天監票者聯盟站出來了,結果你反而
縮回去了,拿出戒嚴時期的解釋令出來,說在民國 72 年戒嚴時期的規定,
民眾在投票期間站在門外和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攝影,都應該予以制止。
2.
尤委員美女:今天大家一直繪聲繪影,今天哪個開票所把廢票唱成某某人的,
或者什麼狀況,你讓全民去監督,透過這整個影像到電視的監督,你在害怕什麼?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沒有害怕什麼,在開票所裡面我們的制度已經存在,
而且是開放讓所有人進來觀看開票過程,這就可以發揮監督的作用,不一定要
攝影才行,如果在攝影時因為角度的不同而拍攝到不同的東西,屆時引起的爭執
可能會比原來的還要多一些。
尤委員美女:不同的攝影角度不會讓投某人的票變成投另一個人,你們這一次提出
了一個非常可笑的理由,說是開放攝影會讓人得以檢驗買票的成果,可是我們實施
的是不記名投票,攝影到的只是確認選舉章是蓋在哪一個地方,並無法證明這一張票
是某人投的,你們居然說可以用這個檢驗買票的結果,主委知道是用什麼去檢驗買票
結果的嗎?是用黑道,哪需要用這種方式去檢驗。黑道會拿著錢到最底層的鄰里長家
去,告訴他說這裏面有多少錢,一張票又是多少錢,拿了多少錢來就要開出多少票,
如果沒有開出這麼多票的話,到時候你就會如何如何,所以鄰里長是到每戶人家跪著
請你收下,否則到時候全家都會被黑道抓走,這才是檢驗買票的結果,而你居然說
公民、全民監督會被用來檢驗買票的結果?你有沒有搞錯!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沒有搞錯,委員說的是一種可能性,我們說的則是選舉
事務人員告知的另外一種可能性。
3.
尤委員美女: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二十三條也明文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
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法律只規定投票所不可以錄影、攝影,沒有規定開票所不得錄影、攝影
,所以你們是用一個行政命令去限制人民憲法上的權利,這完全是違憲的。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謝謝委員的指教,這部分請本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4.
賴處長錦珖: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若在投、開票所內有其他
不正當行為,要由主任管理員制止,制止不聽要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很早就制定的條文
尤委員美女:我只是坐在那裏攝影、錄影,這算什麼不正當行為?
賴處長錦珖:原先這個 71 年做的解釋,是本諸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做的...
尤委員美女:你的解釋是行政命令吧!
賴處長錦珖:所謂不正當行為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當時就認為去那邊攝影
為不正當行為。
尤委員美女:那指的是投票所吧!
賴處長錦珖:在投開票所都是不正當的行為。
尤委員美女:你就用一個含糊籠統的「投開票所」,那為什麼在投票所投票的時候
人不能進去、開票的時候人可以進去?這不是意味著投票所和開票所應該分開嗎?
賴處長錦珖:投票所內有一套監察制度,那是歷年來演變出來的,有監察員和主任
監察員,現在要由沒有權責的第三人來做監督,他是沒有這個權責的。
尤委員美女:那是誰規定的?那是你們中選會規定的,既然你們可以那樣規定為何
不可以這樣改?
賴處長錦珖:當年是這樣的解釋。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民國 103 年,你們中選會現在的委員是當年戒嚴時期的委員
還是民國 103 年的委員?
賴處長錦珖:經過我們選舉會議討論的結果,大家還是認為這個解釋應該維持。
尤委員美女:我告訴你,這個解釋是違憲的
賴處長錦珖:原本就已經有一套監察制度,如果要再由其他人來做監察,可能會有
一些爭議,我們認為如果要有這樣的制度,就要以法律明定之。
尤委員美女:若要修法,也要由你們提出啊!連一個不是政黨的監票員你們都不讓他
在裡面,也不敢講話,蔡正元一個人反對,你們就像烏龜一樣,這樣還叫獨立機關嗎?
ROUND X 協商大亂鬥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也知道這裡面有些不合規定的情形,我們也一直都在改進
李委員俊俋:你們這樣嚴重違憲!我們只要求你們廢止而已。
邱委員文彥:不要用「廢止」兩個字,用「檢討」,給他們一些時間…
李委員俊俋:違法、違憲耶!違憲還檢討!
姚委員文智:我們做結論就好了,他們自己會去重新檢討。
主席:中選會是真正的合議制,主委無法決定。
段委員宜康:那我們今天就不要做決定,讓他們回去處理。
邱委員議瑩:下星期再安排一次會議
段委員宜康:我們就要求他們將這個規定刪掉,如果無法做到,他們再來說嘛!
主席:(預算)解凍案部分另定期處理,散會
DAY2
103卷68期 103年10月22日
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近 3 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共 5 案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3/68/LCIDC01_1036801.pdf
主席 吳育昇
開場補血 吳育昇 VS 劉義周
1.
吳委員育昇:本席一向主張全國的投開票所應設置法定錄影,並禁止民眾攝影。
需要在目前全國一萬五千多個投開票所,設置法定錄影的設施,所需經費大約多少?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2億元只夠在全國一萬五千多個投開票所各設一個攝影機。
吳委員育昇:本席覺得這還是值得討論的,希望中選會還是要朝這個方向積極地準備。
ROUND X 預算刪減及凍結&主決議
1-6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提案凍結71萬
解凍條件:中選會提出開票所進行攝影可行性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
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邱議瑩
2-1選舉業務,提案凍結二分之一共7億
解凍條件:中選會將 72 年 10 月 11 日中選一字第 8006 號、81 年 10 月 17日
中選一字第 43306 號及 98 年 8 月 21 日中選一字第 0980003823 號等三號違法
行政函釋撤銷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姚文智
連署人:李俊俋 段宜康
2-5「選務策進」之臨時人員酬金,提案減列30萬
2-9「選務策進」之國外旅費,提案減列 75 萬元
減列理由:針對公民監票與錄影監票之態度,逕以機關函釋及「法律未規定所以不予
准許」為由悍拒,明顯缺乏人民權利屬憲法保留事項之基本民主素養,更未見相關
改善策進之規劃。因此予以減列,以期中選會未來更重視此節,莫在陳腐守舊、
敷衍了事。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姚文智 李俊俋
3、主決議
日前中選會以法律所無之限制,禁止監票者聯盟攜帶攝影器材以全程錄影監票的
監票行動計畫,其理由蓋以「為維持開票所秩序,民眾於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
攝影,應予以制止」,惟維持確保選舉之公平、公正、公開,應更重要於投開票所
秩序。因此,要求中選會,在尚不准人民自己攜帶器材進入開票所攝影監督開票過程
前,中選會應吸取監票者聯盟維持公正開票過程構想,以「公辦無償委託民間辦理」
方式,委託或對外招募自願擔任各開票所攝影監票志工,並隨機分配至各所執行開票
攝影任務,開票完畢後並現場將監攝影片記憶卡封存備查,以確保選舉公正性並釐清
人民疑慮。
提案人: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段宜康
4、主決議
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引用中選務字第 1030024075 號文回復民眾陳情表示,
不允許民眾於開票所從事攝、錄影行為,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相關規定
,中選會顯然於法無據,且根據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
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為確保開票程序符合公開透明原則,爰此
中選會應於選舉時開放民眾於開票所從事攝、錄影行為,並檢討修正相關侵犯公民
權益之函釋。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ROUND Y 協商大亂鬥
1.
段委員宜康:今天有一個人在那邊拍照,我認為你們的做法大概就是去制止,
要求他不可以拍照,對不對?但那個人如果不聽,你們怎麼辦?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跟委員講實話,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一個人被處罰。
段委員宜康:如果要處罰,你們會引用哪個法條?
賴處長錦珖:第六十五條是行政刑罰的規定,2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制止不聽的話……
段委員宜康:你們是因為他的什麼行為制止不聽?
賴處長錦珖:其他不正當行為。
段委員宜康:今天如果他是喧鬧、破壞開票秩序,你們可以去制止他,但他如果不聽
,請問你們會用哪一個條文來罰他?
賴處長錦珖:制止程序如果不聽的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如果
還不退出的話,就是按照選罷法第一百一十條處罰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段委員宜康:所以他要有破壞開票秩序的行為,對不對?
賴處長錦珖:令其退出而不退出。
段委員宜康:所以他要有破壞開票秩序的行為,假設他拿著手機在那邊拍攝,
都不講話,他有破壞開票秩序嗎?你們的理由總要站得住腳嘛!
賴處長錦珖:沒有一個國家是從選舉人裡面抽出來當監察員的,大部分都是政黨
及候選人推薦的,如果我們要改一個制度,改成由第三人,而非直接利害關係人
來擔任監察員,那就必須另外設一套制度,但他們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如果在那邊
攝影,第一,容易發生爭議,第二,可能會變成政爭的工具,選敗的人就會拿
錄影帶來做爭執,選勝的人絕對不會說選務方面有什麼問題,所以一定要法制化。
段委員宜康:你把這個東西膠著在監票,但我只有問你這個行為嘛!他在那邊看
也是監票,所以他可不可以看?
莊處長國祥:其實這個問題是長年以來的規定,我們也和選務人員做過討論,我們
顧慮的是,第一,投開票所的秩序,假如一、兩個人在那邊照,大家或許會覺得
對於投票秩序沒什麼影響,可是一旦允許之後,民眾可能都會去照,可是每個
投票所的候選人可能有 40、50 位,有些人可能會使用專業的攝影機,尤其候選人
有很多對手,在競爭關係之下,每個人可能都會來錄,基於拍攝的角度,他們可能
會要求選務人員必須靠左邊或右邊一點,或是在唱票時要求速度快一點或慢一點,
我們覺得他們的意見真的會影響開票秩序……
段委員宜康:對不起,我必須把你打斷,你現在都是假設它有可能發生,其實如果
真的發生,你們可以去制止他,例如可以明定不得使用閃光燈、不可以發出聲音、
不可以造成開票的干擾,你們都可以提出要求,我現在問的狀況是,今天我拿著
手機站在那邊靜靜的拍攝,也沒有使用閃光燈,這樣為什麼不可以?
莊處長國祥:我剛才講的是第一點,第二,賄選的部分,事實上這是有所本的,
之前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部長時,曾經修改有效票、無效票的認定圖例,他認為很多
人的投票習慣會圈蓋在特定的位置,可能會助長賄選,所以第 10 任總統選舉的
廢票才會增加到三十幾萬票,所以這是有所本的,我們也有這方面的顧慮。另外,
投票所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務部過去所做的解釋,民眾不得隨意拍鑑界人員,因為
這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權問題,必須在法律有所規定或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才可
以阻卻違法……
周委員倪安:這個當事人是特別的,因為他們是在執行公權力。
莊處長國祥:依照法務部的解釋,地政人員去擔任鑑界工作時,土地權利的當事人
雙方去錄影,法務部認為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也就是地政人員的同意,或是法律有
明文規定,這時候是不得阻卻違法的。現在我們的工作人員很難找,如果大家必須
在這種情況下去工作,選務上可能會有這方面的顧慮,是不是請各位委員能夠諒解?
主席:沒關係,我們就先討論到這裡,也不做任何結論。另外,第 1-6 案也不做
處理,因為段委員在意的攝影部分,主決議提案也有提到,而且有好幾個案子,
所以我們這邊就不做處理。
2.
段委員宜康:以前你們規定投票的時候不能帶手機、不能照相,對不對?但是你們
對開票的時候並沒有特別規範,這次是因為有人要號召監票,所以你們才做了這樣
的回應、處理,可是本席要請你們想像一個狀況,如果真的有人在開票的時候拍照
,你們只要去制止就會發生衝突,這一點本席可以向你保證。
本席告訴你,你們這次選舉就會碰到這個問題,你可以想像一下,本來都沒事,
就算是大家說要去監票,其實也沒有多少人有能力去做這件事,網路上一號召大家
來監票,的確有人會點選出席,但是會不會有人真的那麼認真跑去監票?沒有啦!
結果好啦!你們現在這樣回答之後,過去就算曾經發生零星拍照的例子,其實你們
也不會管,本來是相安無事的,對不對?可是你們現在這樣慎重其事的處理,結果
反而會出事。各地的選委會、投開票所,如果有哪個主任管理員比較認真,要把在
現場拍照的人趕出去或是去制止他,到時候如果民眾問他們為什麼不可以?憑什麼
不可以?哪一條法律禁止我們拍照?這樣問題就來了,現場就有可能爆發衝突。
所以其實你們應該要去發一個函,就是再重新發一個公函,指明如有破壞開票秩序
之虞者才禁止,應該要這樣做才對嘛!對不對?你們這是在惹麻煩,知道嗎?本席
向你保證,這樣的情形一定會發生,只要有一件發生,本席就找主委算帳。你們
自己理性的想想是不是這樣,你們會想到萬一有人拿著攝影內容來質疑作票,但是
你們卻沒有想到在開票過程會產生多少衝突,你知道嗎?光是要去制止他們就會
發生多少衝突,你知道嗎?
3.
段委員宜康:過去並沒有這樣的爭議,過去拍照都沒有問題,也沒有人拿來質疑
有人在作票,都沒有!這是法律不禁止的事項,現在中選會委員開會之後突然做了
決議要禁止,到時候只要發生這樣的衝突就請劉主委下台,請你在這邊承諾,這個
案子我們就不再討論。
4.
姚委員文智:你們這個機關想要當時代的逆流沒關係,但是不要賴給立法院。現在
你們自己做了禁止的決定,是你們自己擴張解釋,自己當土豪、山大王,真的要
禁止的話,你們做得到嗎?本席告訴你,本席待會就發動,到時候我們就去照相,
看你們要怎麼辦?這個時代對總統的維安已經布下天羅地網了,總統還是會被書丟到。
本席不是鼓勵那樣的行為,但是法律沒有禁止時,大家去看開票的時候也只是遠遠
的拍,剛剛段委員提過了,如果現場有妨礙開票之虞所以你們去制止,本席相信只要
有一定的規範,民眾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只是安安靜靜在那裡攝影,你們卻找那
麼多理由去禁止,你不知道有照相功能的手機是每個人生活中必備的東西嗎?你們是
前清遺老嗎?
5.
主席:未來對攝影和錄影的相關規劃,我們要求中選會在六個月內做專案報告。
6.
協商結論:
主決議第 3案不處理,第 4 案保留
凍結部分,第 2 目凍結 1 億元
主席:簡單來說,我們今天的總預算案協商結論就是只留下陳其邁委員提出的主決議
還沒有處理,等下個禮拜李俊俋委員安排專案報告,討論中選會的選舉 SOP之後,
我們在當天或者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DAY3
103卷72期 103年10月27日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劉義周、內政部部長陳威仁率警政署署長王卓鈞、
法務部政務次長率所屬就「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選舉治安維護及
賄選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3/72/LCIDC01_1037203.pdf
主席 李俊俋
ROUND 1 周倪安 VS 劉義周&綜規處長高美莉
(質詢記者攝影證部份)
ROUND 2 李俊俋 VS 劉義周
1.
李委員俊俋:「請中選會即行檢討相關函釋」,當初臨時提案是這樣寫著。針對這件
事情,中選會可曾召開過委員會?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有提給委員會了解……
李委員俊俋:委員會的決議是什麼?是維持原案嗎?中選會的決議:「反正國會
怎麼說是他們家的事,中選會委員決定怎麼做就怎麼做」是這個意思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有兩個理由要向委員說明,一、錄影舞弊的可能性還是在的
李委員俊俋:是有錄影舞弊的可能性,可是我們也提供你們方式,就是在每一個
投票所安排公設錄影器材,你可以告訴我們至少在今年沒辦法做到,你們打算如何
解決這個問題。
畢竟這也是立法院的決議,結果中選會的委員說「我不甩你,就是不甩你!」
是這樣嗎?中選會的委員大於國會議員,他們可以決定選委會任何事項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想我們沒有這樣決議。
李委員俊俋:針對開放攝影這個部分,中選會現在的立場還是要維持原議,所以堅持
不開放,是不是如此?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委員會的決議是認為,暫時不要開放。
李委員俊俋:你們中選會的決議是這樣?好!那我們就預算等著看。謝謝。
ROUND 3 姚文智 VS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警政署長卓鈞
1.
姚委員文智:投票所是不是開票所?四時前是投票所,四時後是開票所。是不是如此?
陳次長明堂:如果就法律的列舉明文,應該是不同,但是不曉得中選會如何解釋這點?
可能要請教中選會。
姚委員文智:不同就夠了。
2.
姚委員文智:對於投開票所的秩序維護,總是有蒐證吧!
王署長卓鈞:我們沒有這個能力。有事情發生時,我們當然會全力蒐證,但是不可能
從早上 8 時一直蒐證到晚上開票結束為止,而且以前並沒有這樣承諾過。
姚委員文智:所以沒有開過這個會,也沒有做過這個安排,目前也沒有如此就對了。
王署長卓鈞:沒有。
姚委員文智:如果投開票所發生滋擾或糾紛,大概只能調攝影機、周邊的監視器……
王署長卓鈞:我們有要求各警察局要幾個投開票所設 1 個小組,各縣市不一樣,
有的分局是 1 個小組負責 8 個投開票所,如果這 8 個投開票所內發生狀況,
這個小組就要趕過去,小組其中包括制服警察與刑事警察,刑事警察人員可能
就有帶蒐證器材。
ROUND X 臨時提案大亂鬥
第一案:有鑑於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函釋、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
第43306號函釋、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
所無限制,只要沒有妨礙投開票進行,不論是誰,有無中選會記者證,站著或
坐著,都可拍攝開票情形。中選會應廢止上開函釋,俾利開票過程之公開、
公正,以保障公民之權益。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連署人:邱議瑩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第二案
依據現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之規定,除禁止人民攜帶手機及攝影
器材進入投票所,以及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外
,其原意係為保障投票秘密,避免他人窺知其投票內容。而選舉結束後於開票
所進行之開票,本即公開為之,又法律並未限制人民於開票所不得攜帶相關
攝影器材或進行攝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維持開票所之秩序為由,禁止民眾於
開票所內進行攝影,中央選舉委員會逕以函釋方式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限制
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已有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請中央選舉委員
會即行檢討相關函釋。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連署人:邱議瑩 周倪安 姚文智 段宜康
第五案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行政函釋認定民眾在開票所內攝影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5條第1項第3款之「不正當行為」、「應予制止」,不服制止時主任管理員
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民眾如於開票時攝影,而未為干擾秩序之行為,
投票所工作人員如強行制止並令其退出,恐反引發「作票」疑慮,導致社會更
重大之動盪不安。且該條文之處罰為刑事罰,恐有法律授權不夠明確之適法性
疑慮。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檢討相關函釋,並訂定「投票所開票所管理辦法」,
未干擾秩序、無其他違法疑慮之單純拍攝開票過程之行為,應予許可並納入管
理,劃定區域、明訂應遵行之事項,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化之原則,避免爭議。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1.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如果在現場看到有違規行為,他來攝影,我想沒有人會
覺得這個行為是在破壞秩序;如果沒有的情況下……
周委員倪安:他可以帶攝影機進去嗎?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帶攝影機進去,我們並沒有禁止,我們只是不希望他們攝影
周委員倪安:帶著攝影機進去,但是不能拍照,不能錄影?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是不希望這樣子做。
周委員倪安:你的意思是,全國人民可以在開票的時候帶著錄影機、照相機進入
開票所但是不能使用?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帶進去是沒有問題,我們認為不宜使用。
2.
主席:假設周委員進去之後就開始拍,我是管理員,我說:「不行,你不可以拍。」
請問這個法律依據在哪裡?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還不會講到刑法的問題,其實在過去的選舉中,我們並
沒有看到這方面的爭議…
周委員倪安:如果我還是要拍的話,你可以拿我怎麼辦?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就依照第六十五條來處理。
莊處長國祥: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也曾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其他
不當行為,不服制止。」討論過多次,目前的作法,在開票所照相是可以制止的
,制止不聽時,可以令其退出。這邊所謂的不當行為,它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如果會影響到開票秩序或侵犯到工作人員的肖像權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應該
都是屬於這裡的其他不正當行為,因為中選會歷次的解釋和委員會的決議都決議
過開票所不得照相,選務工作人員當然會依照這個規定去制止,制止不聽就可以
依照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令其退出。
周委員倪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的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必須
以法律定之,請你們告訴我,你們打算用哪一條規定來禁止,你們現在只是函釋
,不是嗎?函釋的位階是在哪裡?高於法律嗎?
陳次長明堂:因為中委會堅持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不正當行為」要做這樣
的解釋,至於這樣的解釋、見解是否過大,我們必須尊重委員及中選會的意見。
3.
周委員倪安:如果有公民真的帶了攝影機進去,也進行拍攝,然後被你們制止,
他仍然繼續拍攝,會得到什麼樣的處分?對於這種你們認為不正當的行為,
你們要如何處分?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過去歷年的處理方式,就是現場管理人員以其智慧處理,
我們沒有處罰過任何人,這樣的事實,算不算答復你的問題了?
周委員倪安:口頭制止啦!萬一出了事情,怎麼辦?
主席:出事情,就是中選會負責啊!
姚委員文智:如果你們在監票員的守則上明訂監票員可以拍攝,坦白講,可以
解決你們很多壓力。監票員有造冊,並不是隨便的人擔任,主委覺得如何?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我是認為可行,但這是制度上的改變,還是要再研擬。
ROUND Z 表決大戰
主席:第 1 案、第 2 案及第 5 案大家還是卡在這裡,本席認為有關提案的處理
,還是要有一定的程序,如果大家無法取得共識,那麼這 3 案就逐案表決。
請清點人數。
(註:本日出席委員:盧嘉辰 段宜康 吳育昇 鄭天財 邱議瑩 周倪安 紀國棟
邱文彥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張慶忠 陳超明 等13人,但表決時只有9人)
第一案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含主席】
,贊成者3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第二案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含主席】
,贊成者3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第五案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含主席】
,贊成者3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主席:第 1 案、第 2 案及第 5 案均不通過。主席對前 3 案當然都贊成,只是在
沒有同票的情況下,我不能投票。
周委員倪安:主席,我有意見。我剛才有問代理主委,如果有人拿著攝影機、照相機
進去,要依什麼法律懲罰?主委沒有回應,表示今天雖然案子被反對了,但是我們要
告訴大家,還是可以帶照相機、錄影機進去開票所。
主席:周委員,我跟你說明,提案部分歸提案,剛剛也已經說明非常清楚,中選會
現在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到時候處理時有爭議、有混亂,中選會要負責。今天我們
也要明白表示,在場國民黨委員都表示反對。以上,謝謝。
(散會)
總結:在內政委員會的上述3次會議中,開票攝影議題一再的被提出,
但大多未能獲得中選會的積極答復,而第3次會議的臨時提案也在表決下全數遭刪除
一個議題是否能夠延續,有沒有人繼續關切是很重要的
沒有人關心,沒有人提出疑問的話,制度再過200年也一樣不會改
2014年選完之後,下次大選要等到2016,中間將會有長達2年的空白,
如果大家認為這個議題有關心的價值,11月29日,以及11月29日之後
希望能一同繼續關心這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