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我們家有參與大甲商圈的經營
也因此會和區公所的人員以及市議員有一些往來
之前和我爸媽聊天的時候
聽到我爸說雖然大甲區長想要拿市政府撥下來的經費建設
但是我們區的三個議員都想要拿好處
至於是什麼好處 我想大概是李宗黎的《審計新論》裡面所謂的圍標吧
也因此區長為了避免糾紛 就乾脆不撥經費了 年底這些錢就直接上繳
而那個時候正好是台中市政府發簡訊說台中市是五都負債最低之類的
當下心裡就OS:沒有資本支出,這些錢拿去還債當然最低
不過由於上政府會計的課(老師是行政院的文官)
老師提到因為預算都是上一年度事先編好的
有時候預算有剩的時候 為了避免下一年度被刪減預算
單位都會盡量把預算消耗掉 例如買一堆信紙或訂書針之類的
我爸的消息和政府的運作不太符合
所以一直以來有一個疑惑
到底區公所可不可能因為沒動用到經費就直接繳回國庫了?
希望有人能夠幫我解答 謝謝!
然後不確定這算不算是政問 如果被歸類為政問 那也只好被劣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