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llfinger (厭倦)》之銘言:
: 一堆人嘴砲一堆
: 說的好像自己多會處理這種情況
: 真的遇到了才知道現實根本不是那樣
: 今天車禍了
: 先別說責任歸屬如何
: 只要對方有傷
: 你就準備掏錢吧
: 本魯之前開車與機車側撞
: 我是從圓環要往外切出
: 對方從另一側切入圓環
: 我當時時速10以下
: 對方80
: 直接飆來撞我車前保桿後側滑倒地手扭傷
: 依法路權是我的
: 他無照駕駛(才17歲)
: 肇事責任我10%以下
: 但調解庭我收到的案由是過失傷害(刑事)
: 對方要拿無照駕駛拼我過失傷害
: 要不要拼?
: 要不要這段時間就一直跑法院 跑調解 跑刑事 跑民事
: 回答你跑不跑就好
: 可以去看地方法院的調解庭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出險紀錄
: 一大堆都是這種的
: "道義上"這才是台灣法律的核心懂嗎
: 後來是我保險道義上賠他2萬
: 後來保費怒漲5千
: 我的上一庭更悲劇
: 闖紅燈被撞
: 結果開車的賠闖紅燈10萬
: 這才是偉哉台灣訴訟-情理法的真諦
: 懂了嗎~
因為你不懂啊
就算10%以下,只要對方損失的10%大於你的損失
就是你賠對方啊
好比強者我朋友的同事甲方,停路口等紅綠燈,他停的比較出去一些
一個酒駕+逆向的乙方騎機車衝過來撞到甲方的車而摔車,乙方掛了
乙方被認定90%責任,而甲方因為停的比較出去一點,擔了10%的責任
乙方家屬告上法院,法院判決乙方損失400多萬(畢竟是一條人命)
甲方損失1萬多(只有車損)
根據肇責比,甲方要賠乙方損失的10%(也就是40幾萬)
乙方要賠甲方損失的90%(也就是一萬)
兩者相抵,甲方賠乙方40萬
很多人常說法院只看損失比較大的一方,就會同情對方讓他獲得理賠
其實不是這樣的,一般都是根據肇責比,開出雙方應負擔的賠償金
然後賠償金相抵銷後,餘額再由一方支付
而損失比較大的一方,就算只能獲得10%~30%,也是筆很大的數字
而肇責少損失少的一方往往是幾千幾萬元的修車費
就算能獲得7~9成也沒多少錢。
兩者互抵後,往往都是損失大的一方還能獲得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