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美國的專業工程師(PE)就是台灣技師法裡的技師
完全一樣的東西
差別在PE這稱呼及業務受到法律保護,沒PE資格擅用PE這名稱會被處以刑罰
而台灣「技師」名稱則不受法律保護
但未取得技師資格而擅自執行技師業務一樣會處以刑罰
所以將來是不是應立法讓「技師」這名稱獨占?應該有討論空間
不過,其實還有更值得討論的問題
例如多年前,土木技師與結構技師曾為了建築物結構設計權有一些意見
若按現行的「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結構技師設計建築物結構並不受高度限制
土木技師原則上則以36公尺為限,特定資格者例外
實則我國土木與結構技師的資格取得主要是考試類科不同
並沒考慮到實際設計經驗
假設同樣土木工程畢業生,二人都沒有相關經驗
其中一位卻能在考取結構技師後,取得了更高樓層建築結構的設計權?
合理與否?留待專家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