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acore07 (....)》之銘言:
: 好像最近幾年,台灣流行一股原本是合意性交,可是後來女生心情不爽,就告男生性侵的
: 風潮
: 很多女生告性侵後,經過檢察官或法官審理,才發現根本是合意性交,
: 那些男生都差點變性侵犯,
: 但是那些女生好像都沒有誣告罪之類的罪?
: 有亂告男生性侵,結果告的人(原告)都無罪的八卦嗎?
第1點 性侵不算輕罪 一旦成立 會毀了男方一生
所以門檻很高 如果證據不是非常夠 通常不會判有罪
第2點 雖然門檻高 但也是要容許當事人有判斷的空間
不然告就被反告成誣告 這對原告很不友善
這條法會變無用處 因為沒人敢告
簡單來說 就是要讓兩性權利容易申張 但把關也要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