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theFuck (媽英告)》之銘言:
: 乳頭 堅挺
: 督下去之前總要問一下
: 這樣真的合法嗎?
: 有無這方面八卦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
(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有第
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根據第
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
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沒有人告你,你不會被依公訴罪起訴。
如果對方家長堅持要告你,你也不一定會被判刑。
就算真的被判刑,這個刑責的殺傷力也降非常多。
我是建議還是不要督啦....都已經這麼親密了為什麼不再忍一下子 o'-'o
我自己20多歲也沒有對交了快一年半的女友怎麼樣。(對方家教很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