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故宮的文物拿來被做成文創產品營利也是滿奇怪的,
那些文物有著作權嗎?...
然後像是故宮的 Open Data 規範
http://www.npm.gov.tw/opendata/datarule.html
裡面寫說:
(二)使用類別若屬以下用途者,需依「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
管理及收費規定」向本院申請授權付費。
1. 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非營利之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
2. 編製依法令應由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育類用書。
3. 出版發行書籍、報紙、雜誌、期刊及其他影音出版品(包括VCD、DVD等有載體之產品)。
4. 印製廣告傳單、DM手冊、菜單、海報及其他廣告文宣。
5. 布置劇院、展演或展覽場地、旅館飯店、餐廳、商業攤位、購物商場裝潢、廣告看板及
其他布置者。
6. 產品之包裝材設計。
7. 印製金融卡、電話卡、大眾運輸票卡、郵票、禮券等。
8. 小型生活用品(文具用品、明信片、時曆(月曆、日曆)、賀卡、娛樂用品、餐具用品
等)。
9. 大型生活用品(傢俱、寢具、衛浴設備、家電等)。
10.除電子書發行以外之網路廣告。
感覺只是想保護那些衍生的利益能夠交給故宮而已,不知道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