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故宮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看到一篇論文在討論這件事。
故宮文化資產保存的著作權爭議
http://goo.gl/P04tu3
楊智傑、江雅綺,文化資產保存機構之著作權?兼論故宮古物利用爭議,真理財經法學,
2009年9月。
這篇文章是針對 2009 年的時候,一家涮羊肉火鍋使用元世祖半身像,
以及元世祖出獵圖的影像重製品,遭到故宮員工舉發而被追繳影像授權費為例開始探討。
摘錄結論:
「... 若文化資產保存機構所擁有的著作物,若是著作權已消滅之古物,其為保存、建檔
所做之重製品,乃在「重現原貌」,很難具有著作權要求的「原創性」概念。因此,以故
宮的「元世祖出獵圖」為例,圖畫本身已無著作權、其重製物亦因缺少原創性之要件而不
受著作權保障。但各國的博物館均企圖掌握重製品的利用,故宮則以「文化資產保護法」
為理由,企圖給予沒有著作權地位的重製影像專有的權利。但「文保法」的精神,應在於
保存優良文化,而非讓博物館專有其利。就此而言,若贗品以外的一切複製品,都算在「
文保法」的範圍,則「文保法」即等同另一部著作權法,著作權的期限規定,也就失去了
意義。尤其,參照國外立法及判例,亦無法支持博物館的重製品可享如著作權保障的規定
,國內「文保法」長期以來獨厚博物館的解釋,也應該檢討、改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