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塑膠廠技術員職災求償 公司要賠265萬元
3.完整新聞內文:
彰化一名擔任塑膠公司技術員的52歲黃姓男子,去年7月間下班後出現走路不穩及幻覺等
症狀而就醫,經醫治仍有四肢無力、記憶中斷及平衡感失準等現象,必需每周回診。黃男
為此向其公司提出職災補償之訴,求償約377萬。全案已審結,法官酌減相關費用後,判
決被告公司需賠償黃男約265萬元。
黃男庭訊指出,他自2004年12月起即在塑膠公司擔任技術員,負責將回收塑膠壓板後換面
,捲廢料時在旁隨時添加石灰與安定劑等。去年7月2日中午,他雖感到身體不舒服,但仍
硬撐到下班,結果因走路不穩及出現幻覺,被送醫急救,最後並被轉入加護病房。
黃男經診斷為腎小管性酸中毒、有機物中毒、急性呼吸衰竭及中毒性腦病變,診治後仍有
四肢無力、記憶中斷及行為舉止宛如兒童等症狀,後經鑑定為殘廢等級第一級,請領殘障
手冊。黃男認為自己是職業災害導致健康受損,向其任職的塑膠公司提出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賠償訴訟。
被告塑膠公司委任律師庭訊表示,原告黃男的病症有可能是遺傳或及吸食強力膠後車禍造
成,而黃男負責的工作在之前也有人做了好幾年,都沒發生中毒的狀況,黃男的傷病並非
因工作所致,其請求公司連帶賠償不合理。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公司未提供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供原告黃男從事拌料工作時使用
,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的行為,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行為,
而原告在102年7月8日約中午時分,工作時感覺身體不舒服,之後開始有意識不清、胡言
亂語的情況,被告公司未將其送醫診治,仍讓其繼續工作,原告求償應予以准許,惟求償
金額計算後應酌減為265萬680元。 (孫英哲╱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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