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neiLJ (鍵盤鄉民)
2014-12-23 09:37:17小魯有幸身為半個法律人(還沒有職照Q_Q)
對於這次的同性婚姻平權還蠻感嘆的
其實這也是小魯的淺見,希望板上的法學專家可以讓小弟增廣見聞
其實,在民法中,親屬篇,只有 §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這條有規定要"男""女"當事人,較具爭議性
但現存社會,定婚真的可有可無,而這篇的重點也是後面的幾條
關於解除婚約的事由及損害賠償
而比較重要的 §980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這條就是重點了,這條"未"規定結婚一定得一"男"一"女"
而且小魯特地去看了婚姻平權的法案,他們前輩對於這條法條
也是著重於男女不平等,應同為十七歲
而這代表著什麼?在現行民法下,同性婚姻是沒被禁止的
當有一對同性新人去戶政單位登記結婚時,是可以理直氣壯的
但在現實面,戶政人員不懂這些,他們為了工作,絕對不可能讓你們登記
在看過這次立院的"表演"後,小魯覺得這法案因該過不了了
而之前看過同性婚姻的釋憲案,雖然之後撤銷
但我認為可以藉由這次媒體與社會的關注,在打一次行政訴訟
畢竟,我們的法院對於輿論的關注,恩...大家都知道
也希望大家對於這法律的問題,可以更關注
最後,台灣的法律還有更大的進步空間,可能需要大家的幫忙與關心
畢竟在立法的那些人,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