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選制
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自2008年選出的第7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為4年,院內議員無連任限制。
其中:
區域立法委員: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即一個選區僅選出一名立委),選舉方式採
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複數選區選出,仍然
採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每個選區得票前三名者當選。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
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各黨當選名單中需有1/2
「婦女保障名額」。
原住民和婦女都有保障名額
憑什麼同性戀族群沒保障名額?
是不是憲法就在剝奪同性戀者權益?
試想如果一半立委席次都是同性戀
同性婚姻法案有可能推不動?
在此呼籲大家
保障同性戀權益,從立委席次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