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正名
: 不是摸胸 別污名化摸胸
: 陳維廷是 性騷擾 累犯
不是性騷擾阿
根據性騷擾的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有人說可能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這條是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真的雙方和解 女方會直接撤回告訴
根本就不會有緩起訴的問題
所以當初公車襲胸案 適用的法條是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第225條第2項的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陳為廷並非是以意圖性騷擾才偷摸胸部,而是為了滿足自己色慾的行為。
檢察官認為他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 只是後來有跟當事人和解 所以才給緩起訴
從報導來看 後來的夜店事件應該不到強制猥褻的程度 可能只有性騷擾的程度
所以可以說他的行為已有進步 從強制猥褻到降到性騷擾 從陌生人到校園同學
到近來約砲行為 更益證他有檢討改進 從違法性騷擾 降到 具道德爭議的性邀約
表示陳為廷真的改進了 強制猥褻->性騷擾->性邀約
所以我們應該相信他的進步才是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