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離婚事由,在96年修正前,第一項第十款的理由是:「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
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坦白說,一開始我對於這款規定很困惑,因為有什麼罪是「名譽
之罪」?犯罪還有名譽這件事?
後來想想,所謂的不名譽之罪,大概就是依照社會通念,覺得這種罪名很令人厭惡罪行。
舉例來說,違反集會遊行法,大概算是社運人士的勳章,有這種前科,相當值得驕傲。罵
某位公務員「人渣」,所以入監服刑,應該也很名譽。但是犯下性侵害的罪行,大概就比
較「不名譽」一些。畢竟我們處在一個性觀念相對保守的社會裡,如果另一半有性侵或是
偷拍他人裙底的行為,總是會有「不名譽」的情況,即使輕判,也該構成離婚事由。不過
96年以後,立法院大概認為「不名譽」太難界定,只要犯罪應該就是不名譽,所以就把這
一款做了修正。
不過,就如剛剛談到的概念,即便犯罪都是不名譽,那麼,究竟有沒有「不名譽」與「很
不名譽」的差異?這麼說好了,以「與性有關」的幾項罪名來看,犯下通姦、性騷擾、強
制猥褻、強制性交,有沒有比較級?或許講白一點,吳育昇、陳為廷,如果一個是通姦,
一個是性騷擾,那一個比較「可惡」?或者說,哪一個人比較不適合從政?
我個人覺得,主觀上並沒有什麼「好比較」的問題,從刑度上來看,應該就很清楚。通姦
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性騷擾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猥褻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強制性交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嚴重的程度,如果從刑期來看,就是越
後面越嚴重,因為手段與傷害的對象不同。通姦,傷害了配偶的心靈;性騷擾,是趁人不
備以肢體碰觸他人的私密處,強制猥褻是以強暴的手段強行碰觸別人的私密處;強制性交
是以強暴的手段強行進入他人的性器官。
重點是,犯了法就該接受懲罰。刑度即使不同,但總之就是侵害了別人。
陳為廷有沒有接受懲罰?有。他在告訴人的同意下,獲得緩起訴。不過,請各位注意一件
事情,他最後是獲得「附條件的緩起訴」,並不是不起訴;關於性騷擾,如果被害人同意
撤告,因為是告訴乃論,應該是不起訴,為什麼是緩起訴?答案應該是,被害人不願意撤
告,只同意給緩起訴,其中的因素很耐人尋味,或許有可能是被害人希望給一段觀察期,
避免告訴人再犯同樣的錯,而不希望直接原諒他。而他有沒有再犯?一年後似乎又有問題
,可見緩起訴並沒有給他太深刻的教訓。
陳為廷投身政治,就應該知道這些問題將會成為眾人的攻擊焦點。無論如何,我們不應該
老是拿別人來比較,說吳育昇、王世堅這些人,也沒有退出政壇,所以陳為廷這種行為也
沒什麼了不起。我們對於陳為廷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前科,應該是讚嘆有加的,因為這是
反抗國家暴力的一種具體抗爭行為;但是對於他有性騷擾的紀錄,目前的台灣社會,有些
人原本就不容易接受。拿家庭背景因素或是其他政客的對照來為他開脫,都沒有太大的必
要。
只是要他退選,憑哪一點?
他接受過懲罰,現在也為此陷入風暴。他選擇這個時間點說明,或許是策略計算,或許是
選舉需要,但總之他已經開始接受社會輿論的批判。自願投身政治領域的人,當然必須在
某種程度上接受選民的監督與考驗,他在這方面的缺失,應該是生病了,需要接受治療;
而他在公共領域上的努力,也應該給予肯定。想投他,就繼續支持,如果為了他過去的犯
法行為,不想支持,那也就算了。但是參選是他的自由,憑什麼要他退選?
如果依照這個標準,國、民兩黨的里長、鄉長、議員、市長、立委,或者是過去、現在及
以後的總統,需要退選的人可多了。我覺得,他應該繼續選,讓過去的這些傷害別人的行
為記錄,接受選民的考驗或制裁,選民認同他的公共領域表現,那恭喜他;選民因為他對
於女性曾經有性犯罪的行為,因此不願意支持他,那麼也同樣祝福他。
政治本來就是一種愛恨分明的行為,他既然願意進入體制接受洗禮,那麼我們就看看他會
走到哪裡,請不要為了他退不退選而爭執,就讓選民決定一切吧!要國民黨的人選,或者
要陳為廷,反正只能二選一,就靜下心來想想看。至於要陳為廷退選的民進黨部主委,行
行好,真的看不下去,就派個人出來選,這是個自由社會,不要自己不推人出來,還叫人
家退選,民進黨是希望國民黨的候選人當選嗎?
最後,拿這件事來抹黑學運的人,很不要臉。而今年三月,國民黨沒有揭發這件事情,讚
嘆國民黨,感謝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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