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引述《dichter (the gift of life)》之銘言:
: : 市長,你要舉例的話把顧立雄改成柯文哲會比較好喔!
: : 丟鞋這件事要從兩個層次來看,
: : 一個是在法庭上、一個是在社會評價上。
: : 至於你要丟顧立雄的話,
: : 比較不適用的其中一個重點是他沒有公權力,
: : 他主張廢死和反對廢死的聲音一樣是在言論市場上競爭,
: : 因此不管是在抵抗權要件或言論自由的目的上,
: : 基本上都比較欠缺阻卻法律或正當性評價。
: 其實我針對的是一個重點:
: "丟鞋,是不是能夠包括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
: 丟鞋,絕對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
: 這些人為了保障陳為廷所做的轉彎,其實是在大開暴力之門;
: 我用"丟顧立雄"來做例子,也只是反過來質疑這樣的論述罷了。
當然,我也同意言論自由絕對不包括「侵害他人身體」。
如同在性騷擾案這件事情上,我也完全不支持陳為廷。
但是請注意,劉政鴻提告成立的是什麼罪?侮辱罪!
侮辱罪保護的標的是名譽,它限制的對象是言論。
丟鞋和丟雞蛋、潑墨汁有什麼不同?丟布鞋和釘鞋或鉛球有什麼不同?
更不用說將丟劉政鴻和丟顧立雄或白狼打人相提並論,
這種明顯引喻失義的類比!
顏銘緯丟書時我曾經做如下評論:
「如果丟一本書叫英雄,當英雄也太容易了。
不是要潑冷水,但請讓我們冷靜想一想,
我同意人民有權以丟書丟鞋的方式表達強烈的言論主張,
但言論的價值仍有高低之分,
如果是一個沒有管道、沒有機會、不太會說話的阿北阿桑來丟這本書,
他的確是用了最有效果的方法讓我們聽見他被社會壓抑的聲音。
可是,當他是基進側翼競選辦公室主任,你是政團,
你的意見透過記者會、媒體投書或街頭抗爭,
都有非常多的可能被聽見,一旦擱置論述的能力,
而訴諸這種"無言的抗議",不啻是小看了也做小了自己。
身為這本書的讀者,我想這本書不是這樣用的。」
因此,對於陳為廷丟鞋被判刑我沒意見,
也不見得贊同一些太跳躍的言論自由說;
但唾棄陳為廷的行為是一回事,
你可以說你不認同他行為當下的條件,
足以構成其行為屬於言論自由行使的範圍。
但當國家暴力機器極度向不正義傾斜時,
人民甚至擁有武裝革命的權利,
不該一味的否定所有象徵性言論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