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確實是蠻爛的一件事,完全的侵犯了他人的人權,
不過這就有一個有趣的問題出現了,
先讓我們想想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意義究竟是懲罰人還是要教化人民?
如果法律的意義只是在於懲罰罪犯?那我們又何必給他們自新的機會?
那如果法律的意義在於教化,
那我們面對已經接受過法律制裁的人是否該給他一個機會表現新的自己?
在我的看法我們的法律把人分成可以教化和不可以教化。
所以才有所謂的終生監禁與褫奪公權力終生!
既然一個人沒有被判決終生監禁或褫奪公權力終生那表示法律看他是有教化的意義。
既然如此我們又何必像打女巫這樣的攻擊這一個過去是性騷擾的人呢?
過去我看柯P也覺得他沒什麼了不起的,
但是他說了一個道理讓我覺得他值得受人尊敬,
大意是好的制度才會讓台灣進步,而不是一昧的空轉再空轉,
今天的問題就是在這裡,法律就是社會運轉的制度,我們如果接受法律是大家的底線,
那麼為什麼不能接受法律具有教化人民的意義?
那若是法律有教化的意義,
法律已經做事法律覺得適當的處分之後是否我們該把這一個人當成教化過的人一樣呢?
既然受過了教化我們追殺他的意義是什麼?
不只是面對陳先生如此而已,我們面對很多更生人也是如此,
其實我覺得這一個問題的重要性遠勝過我們看陳先生是否能選立委,
因為他只要能繳得起錢,那法律都保障了他選立委的權力,這就是他的公民權!
如果你不支持現有的法律做下來的審判,
那是不是該多監督你投過的立法委員,
而不能讓他跑紅白帖就選上,
而是應該花更多的時間去監督政府妥善立法,
而是去支持立法讓我們能更有效的罷免不適任的立委!
說了那麼多,我們現在有一個機會可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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