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性騷擾確實是蠻爛的一件事,完全的侵犯了他人的人權,
: 不過這就有一個有趣的問題出現了,
: 先讓我們想想法律的意義?
: 法律的意義究竟是懲罰人還是要教化人民?
: 如果法律的意義只是在於懲罰罪犯?那我們又何必給他們自新的機會?
: 那如果法律的意義在於教化,
: 那我們面對已經接受過法律制裁的人是否該給他一個機會表現新的自己?
: 在我的看法我們的法律把人分成可以教化和不可以教化。
: 所以才有所謂的終生監禁與褫奪公權力終生!
: 既然一個人沒有被判決終生監禁或褫奪公權力終生那表示法律看他是有教化的意義。
: 而是去支持立法讓我們能更有效的罷免不適任的立委!
: 說了那麼多,我們現在有一個機會可以改變,
: http://ppt.cc/O0gp
: 一起參與聯署吧!
台灣人就理盲濫情啊
問兩個簡單的問題
第一 如果你有女兒或兒子 你會希望你女婿或你兒子曾經是個癡漢嗎?
第二 如果你覺得癡漢摸人一次奶沒什麼 你願意你老木 你老婆 你女兒讓人摸一次奶嗎?
法律可能可以達到教化目的 但是為什麼我們要選一個曾經作奸犯科的人出來冒險?
如果他沒改過 是不是等於讓他獲得更大權力威脅更多無辜女性?
社會是很現實的 所謂付出代價不是出來哭哭就了事了 更不是什麼緩起訴就沒事了
前科是會跟著你一輩子 你必須要承受別人異樣眼光活下去
當你決定伸出那骯髒的手去侵犯他人時 就代表你已經失去和一般人平起平坐的權利
對這種人寬恕就是對那些受害者殘忍 甚至是造成更多受害者!
只不過是個參與過社會運動 敢丟鞋子的小鬼
符合這兩個條件又不是癡漢的人我想沒幾千也有幾百
有更好的人 何必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