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板上搜尋了一下,護廷十三隊總隊長王炳忠的這篇貼文似乎沒人貼上來
http://ppt.cc/wYDt
「陳為廷於民國100年7月5日下午7時50分許,在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清華大學前搭乘新竹客運大客車前往臺北市,途中見鄰座之代號3326HV1000(以
下稱A女)熟睡,竟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以其左手撫摸A女之左胸部得逞,
嗣經A女呼救並通知其母報警,司機鄒O柱旋將前揭大客車開往臺北市大同區
重慶北路3段320號前,將陳為廷交由員警處理......」
根據以上報導內容,足見司機鄒先生及台北市警方等政府機關,絕對知道陳為廷
犯案之事。但後來陳為廷幾次占據全國新聞版面,乃至三月占領立法院時,他們
口中的「國家暴力」、「黨政軍」......,皆無利用此事打擊陳為廷。
還要再說政治迫害、司法迫害嗎?該給警察及相關司法人員的公道,還是要給。
因為太忠肯,不分享對不起我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