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還有更好的方法呀!
用分散時數來擋特休爭議太大,
不如乾脆巧立名目,建立不成文內規,(7天內一定要放假1天喔)
「為求公平平衡全體員工工作量,體諒職務代理人辛勞,凡一週或是雙週內,
請特休假者,務請另擇假日補班,公司將比照勞基法發給加班費。」
這樣就算請特休,員工當月的上班時數也不會改變,
唯一的缺憾,就是無法避免的,必須多給一天的薪資,
畢竟特休是有薪假,實屬遺憾。
不過如果精算後,利用小月時期放無薪假來平衡的話,
或許.........
算了!想那麼累幹嘛!
勞工又不一定敢去檢舉,檢舉又不一定抓的到。
抓到又不一定會罰款,就算罰款也罰不痛。
就算多罰幾次很痛,但是還有先前凹來的省下來的人事成本,還是穩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