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性別變更需摘除性器官?內政部同意廢止
3.完整新聞內文:
針對內政部在2008年11月3日以行政命令,強制規定跨性別者或雙性徵者,性別變更身份
登記證登記必須摘除性器官的規定,在立委丁守中與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等人與內政部、
衛福部溝通後,昨天達成廢止此一違反人權的命令。
跨性別的吳小姐(左起)、立委丁守中、施明德與陳嘉君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跨性別者
耶誕快樂」記者會,在耶誕節這天公布這項好消息。
【聯合晚報/記者李皇萱╱即時報導】
跨性別者變更性別強制摘除性器官的規定可望有解。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與國民黨立委丁
守中昨天下午與內政部長陳威仁和衛福部次長許銘能協調溝通,初步達成同意廢止該項行
政命令的共識。
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強制規定跨性別者或雙性徵者,性別變更身分證登
記必須摘除性器官。
丁守中表示,台灣是兩公約簽署國,立法院也早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但內政部居然還有
一紙不符人權的行政命令,強制變性者摘除性器官。丁守中說,他在星期二院會臨時提案
已要求廢除,並獲通過。
昨日會議共識,內政部必須在一個月內廢止行政命令,並成立「性別變更委員會」,會議
由醫學、心理諮商、與法律專家組成。未來有關性別變更登記程序,跨性別者在年滿18歲
後,向「性別變更委員會」提出申請,只要經過六個月的猶豫期就可變更性別。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0rz.tw/Ig4eg
5.備註:
重點不是法制 而是理解與對話 不然怎樣都會有對立 跨性別的命運會被踢皮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