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確定的是 性騷擾和性侵是不同級的
性侵直接會進到刑法範圍 而且直接往公訴移送 通常以性侵入為介定的標準
性騷擾比較偏向性觸摸
如性騷擾防治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之第25條所示: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仍屬於告訴乃論 主要以觸摸 突然的親吻、性徵觸摸為主 刑期可長可短 十萬能化解的罪
但性侵就不同了 直接以強制猥褻罪等刑法處理
彼此如有師生關係、上司下屬關係、公務員、身心障礙、未成年、家暴等等
又更複雜
而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利用權勢猥褻罪又有些不同
其實看起來性騷擾好像算是比較輕微的
有沒有性方面的相關法律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