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awline (誰愛我?)》之銘言:
: 柯文哲拆公車道 議員批違法
: 不過,根據「台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道路施工應於施工日1
: 個月前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由交通局審查,核定後才可施工,緊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
: 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王鴻薇和李彥秀批評,柯文哲上任第一天就要帶頭違法,未送交維計
: 畫就逕行拆除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以後所有要申請道路施工或挖掘的單位是否皆可比照
: 辦理?
來來來, 我們來看看這兩個議員(王鴻薇和李彥秀)提出的法條吧.
「台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
http://www.dot.taipei.gov.tw/public/Data/451911482671.pdf
於本市辦理之下列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
本府交通局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
但緊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一 道路施工:
(一)使用本市快速道路、隧道、橋梁、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施工者。
公車道非快速道路、隧道、橋梁、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故排除。
(二)使用本市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拆公車道不需要使用15M以上道路寬度施工,故排除。
(三)使用本市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道路,施工達三日以上或單方向未能留
設三.五公尺以上空間供車輛通行者。
本案一晚就能拆完了,不會施工達三日同時易能留設3.5M車輛通行。
二 於道路外之基地建築工程,其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這面積應該連一萬平方公尺的零頭都沒,亦排除。
三 其他經本府交通局及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之工程。
下屬不會桶長官吧。
前項工程主辦單位,指申請使用道路施工之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
或建築工程起造人。
結論:
幹, 害我認真的去看了「台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第3條,結果發現拆公車
道根本不在這法條的管制內。
有沒有這兩個議員都沒認真看法條跟審法條的八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