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翻了一下規定。
http://www.dot.taipei.gov.tw/public/Data/451911482671.pdf
第三條 於本市辦理之下列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維持
計畫向本府交通局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得開始工程之
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一 道路施工:
(一)使用本市快速道路、隧道、橋梁、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施工者。
(二)使用本市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三)使用本市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道路,施工達三日以上或單方向未能留設
三.五公尺以上空間供車輛通行者。
二 於道路外之基地建築工程,其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其他經本府交通局及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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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的路會超過十五公尺寬?新聞提到他們要把整個打碎再搬走,佔不了多少地方。
如果沒有,又是三天內完成,不用提呀!
難不成是第三點?可是他們不是有開會討論過了?
怎感覺是沒梗能罵所以硬提一個法規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