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拆公車專用道 沒送維持交通計畫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4-12-25 19:41:46
第三條 於本市辦理之下列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維持
計畫向本府交通局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得開始工程之
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 chewie: 使用不是指全佔用orz 只要在其上施工就叫使用... 12/25 19:26
→ chewie: 道的道路 通常已經是次級道路了...另外"辦法"已經是法規了 12/25 19:30
→ chewie: 要經過議會通過的 不要太輕忽這種程序啊 老K最會搞這套了 12/25 19:31
看來chewie大比較了解相關規定。
所以最後問一個問題。這辦法是規定要向台北巿交通局申請。
但是
http://0rz.tw/vvMuX
之後副市長林欽榮向工務局了解技術問題,內定工務局長彭振聲說他到現場看過,只要2
個晚上就可拆除並施工恢復路面,最後柯文哲裁示,「聖意已決」,「拆,馬上拆,多1
天,我就會憤怒1天」,他要用此案讓台北市民展現新政府的效率,最後林欽榮協調交通
局、工務局,預訂在25日晚間拆除,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拆除案將成為柯文哲上任後執行
落實的第一項決策。
====
一開始交通局被抓去一起協調了不是嗎?
還是說就算已經和交通局協調好了還不算,還要找議會?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3-12-25 19:26:00
使用不是指全佔用orz 只要在其上施工就叫使用...道的道路 通常已經是次級道路了...另外"辦法"已經是法規了要經過議會通過的 不要太輕忽這種程序啊 老K最會搞這套了
作者: coolda (cool)   2014-12-25 19:44:00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不是法 沒有違法呦~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4-12-25 19:44:00
其實交維計畫沒那麼複雜 這個工程算單純 加上是左手審右手要快速審過是簡單 只是要做的還是得做 避免抓到小辮子...這個就是政府機關的玄妙之處了 左手審右手 甚至審左手自己有些還是不可欠的 所以你就知道政府到底在慢什麼了...當然現在是走緊急 但其實這就有很多解釋跟質疑空間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4-12-25 19:51:00
走緊急就不用先跑流程(後補?),但是這個很緊急嗎?如果不走緊急,你該準備的計畫書還是得準備,不管是施工品管還是安全衛生,或者交通維持,甚至這些碎石子你還得提出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4-12-25 19:52:00
緊急+後補也是個方法XD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4-12-25 19:53:00
清運的地點等等,效率爛歸爛,不過工程的三書是基本。
作者: coolda (cool)   2014-12-25 19:54:00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是行政命令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4-12-25 19:55:00
就算市長換人,除非他先把之前的命令撤掉,不然公務員還是得照舊命令跑,當然不只交維,三書我猜也都沒有。就緊
作者: coolda (cool)   2014-12-25 19:56:00
所以他們認為 最高行政長官 < 行政命令 有沒有抹黑呢?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4-12-25 19:56:00
急搶修包那種一年一包的來拆吧?不然沒正常的發包流程,如果金額過包,還有圖利包商的嫌疑金額過高
作者: coolda (cool)   2014-12-25 19:59:00
除非有法律授權的舊有行政命令 不然就是前市規範新市長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4-12-25 20:03:00
可以先撤掉呀,難道換個市長,全部命令都要重新訂定?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2-25 20:31:00
簡單例子 萬一行事當中出了漏子 要有當初的文件/辦法/計畫才能明確知道哪部分依據的是哪個法 應該是哪個人負責因為真的出差錯的時候如果沒有明文依據,絕對沒有人會負責總之每個申請和簽名都會構成未來處理相關事件時的依據這些東西沒用到時覺得很多餘,需要用的時候卻變得舉足輕重其次當事情進行中出現意見相左,有個明文也可避免無謂爭端
作者: lsjh (lsjh)   2014-12-25 21:00:00
工程不大的事情,直接就做了,還搞一堆繁文縟節?倒是經費概算需要好好檢驗,台北市太會把一百元當十元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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