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於本市辦理之下列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維持
計畫向本府交通局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得開始工程之
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 chewie: 使用不是指全佔用orz 只要在其上施工就叫使用... 12/25 19:26
→ chewie: 道的道路 通常已經是次級道路了...另外"辦法"已經是法規了 12/25 19:30
→ chewie: 要經過議會通過的 不要太輕忽這種程序啊 老K最會搞這套了 12/25 19:31
看來chewie大比較了解相關規定。
所以最後問一個問題。這辦法是規定要向台北巿交通局申請。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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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副市長林欽榮向工務局了解技術問題,內定工務局長彭振聲說他到現場看過,只要2
個晚上就可拆除並施工恢復路面,最後柯文哲裁示,「聖意已決」,「拆,馬上拆,多1
天,我就會憤怒1天」,他要用此案讓台北市民展現新政府的效率,最後林欽榮協調交通
局、工務局,預訂在25日晚間拆除,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拆除案將成為柯文哲上任後執行
落實的第一項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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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交通局被抓去一起協調了不是嗎?
還是說就算已經和交通局協調好了還不算,還要找議會?